2026.4.3 星期五25458 0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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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4.7 星期二25454 00070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24)
分割夫妻共同房产(24): 婚后, 双方出资,登记在子女和夫妻名下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二十四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后 | 双方出资 | 登记在子女和夫妻名下 | 1.所有权登记中约定按份共有,案涉房屋为夫妻与子女按份共有 2.否咋,案涉房屋为夫妻与子女共同共有 |
婚后,夫妻双方出资,案涉房产登记在夫妻和子女名下,这种情况案涉房产应当如何认定呢?《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35条第(1)款对此做出了回应。该条款规定:“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所有权登记在夫妻双方以及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与子女共有。所有权登记中未约定为按份共有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共有。”由此可知,在本文第24种情况之下,如果所有权登记未约定为按份共有,那么案涉房产属于夫妻与子女共同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