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步入婚姻殿堂时,房产已经成为这个时代最敏感的关键因素。
许多伴侣为了表达爱意或者寻求安全感,会选择在婚前房产证上加上另一方的名字。
然而,当感情破裂、面临离婚时,这张“加了名”的房产证,真的能成为分割财产的“尚方宝剑”,让房产分割一人一半吗?
答案可能并不如你想象的那么简单。近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给出了一个公平却也出人意料的判决。
✦基本案情
✦加名后的“账”,怎么算?
赖女士与王先生于2020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为了挽回逐渐冷淡的夫妻关系,王先生在2021年8月将自己婚前由父母赠与的房产中50%的份额赠与赖女士。双方签署了协议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房产变成了两人共同共有。
然而,这一举动并未能挽救他们的婚姻。2023年4月,两人分居。随后,赖女士起诉离婚。
赖女士主张,王先生存在性功能障碍导致婚姻破裂,自己遭受了生育权损失,因此要求按照房产市场价格的50%进行分割。
王先生同意离婚,但他认为房产原本是自己的婚前的个人财产,赖女士没有贡献,加名只是为了维系感情,并非无偿赠与。同时,王先生反诉赖女士存在言语冷暴力等过错,请求法院判决房产归自己所有,无需支付补偿款。
✦ 法院审理
✦观案知法
✦ 厘清误区,理性决策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是许多家庭维系情感的常见选择。但由此引发的离婚财产纠纷也日益增多。这个案例清晰地告诉我们:加名≠平分。
法院在界定分割比例时,并非机械地执行“一人一半”,而是会结合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原始来源:房产是哪一方婚前全款购买或由父母赠与的,另一方是否有出资贡献。
婚姻存续时间: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以及是否存在子女抚养等现实因素。
赠与目的:当初加名的真实意图是维系婚姻还是无偿赠与。
过错认定:一方主张对方存在过错需调整分割比例的,必须满足两个法定要件:
过错情形需符合《民法典》规定的重大过错范畴(如家暴、遗弃、赌博等);
需提交充分有效的客观证据进行佐证。
在此,也提醒诸位,夫妻婚内财产处分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应理性看待婚内财产赠与。
婚姻的核心是情感扶持与责任共担,无论婚内财产约定还是离婚纠纷处理,双方均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尊重彼此合法权益,维护健康和谐的婚姻家庭秩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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