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1刑更702号
罪犯段生杰,男,197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南省唐河县人。原任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监察队副队长。现在河南省豫中监狱服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唐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认定段生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段生杰未退还61500元赃款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刑期自2014年5月7日起至2024年5月6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9日交付河南省豫中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8年2月7日对段生杰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中监狱以罪犯段生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夏至2012年夏,段生杰在唐河县房产开发管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为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以及承诺为他人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过程中,先后多次向他人索要、收受现金共计151500元。案发前、案发后,段生杰退出赃款共计90000元。2017年3月15日退赃61500元。该犯有立功表现。
罪犯段生杰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上次减刑以来,2018年3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2019年6月获得表扬。2017年下半年至2019年上半年罪犯半年改造评审鉴定分别为:良好、良好、优秀、良好。河南省豫中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
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罪犯段生杰本次减刑考核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可予减刑。检察机关亦同意对其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段生杰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23年6月6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楚绍京
审 判 员 芦 祎
人民陪审员 朱学艺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钟 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