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过户前的租金归转让方,房产过户后的租金归买受人。
1.国有资产交易中,过渡期一般是指从评估基准日至交易双方交割日;2.股权类、资产类、增资类的项目,对于过渡期及损益归属的规定各不相同,应区分对待;3.原则上,带租转让的房屋,以产权正式转移,完成过户手续、取得不动产证的时间为界限分割租金收益。4.国资交易项目中,通常转让方在买方全款到账(交易所账户)后,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受让方同步接手现场管理工作,从权责对等角度,受让方可享有这段时间的租金收益。5.若在挂牌时未明确规定,大部分交易所允许转受方自行约定合理的租金分配时点,该时点一般是不早于交易合同生效时间;6.在《民法典》、司法拍卖实务中,一般以过户登记或法院裁定生效为准;7.已经挂牌的国有资产、法拍项目,以披露的《挂牌公告》与《竞买须知》等文件为准。国有资产交易中,过渡期间通常是指自评估基准日(不含当日)起,至资产或股权正式交割日(含当日)止的这段期间。
资产评估报告反映的是“评估基准日”这个特定时点的企业价值,而从基准日到最终交割往往需要数月甚至更长时间。
在这段时间内,企业依然在持续经营,其资产、负债和净资产都会发生变化,过渡期期间赚的、亏的,统称过渡期间损益。
国有房产交易一般按交保证金、签合同、付钱、拿产权凭证、移交房产、 办理过户的程序完成,至少耗时半个月以上。
工业土地项目,涉及对买受人资格前置审批手续,耗时会更长。
依《民法典》及各类司法解释的处置一般原则:
1.房产过户前:租金归转让方;
2.房产过户后:租金归买受人。
该处理原则,是多数国资转让项目惯用的方式。某在挂牌的国资项目,需意向受让方承诺如下条款:
3.物业、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则以房屋交付日为分割点,交付日前的归转让方承担,交付日当日及以后的归受让方承担。
考虑到全款到账到正式过户之间时间较长。
从权责对等角度,有产交所允许双方自行约定租金分配的时点,如以产权交易凭证、全款到账、房产移交日等,具体需提前与产交所沟通。
特别注意:
1、不能以交易合同生效日为准,因为合同生效仅仅说明双方达成法律意义上的合意,并不意味着受让方支付全款、交易所认可该笔交易;
2.转让方挂牌公告里已明确租金分配时点了,则以挂牌公告的要求为准。
若拍卖公告中未对过渡期租金做特别说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及北京地区的司法实践,房产所有权通常自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即成交裁定送达之日或成交确认之日次日起)归买受人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一条: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