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白纸黑字写着房子归孩子,可房产证上还是父母的名字。没过户之前,其中一方能反悔吗?这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无数离异家庭孩子利益的现实困境。有人认为“没过户就不算数”,有人则坚持“协议签了就不能改”。本文通过一则真实案例,为您厘清背后的法律逻辑与裁判规则。
陈某(男)与吴某(女)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中明确约定,双方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离婚后归两人的婚生子小陈所有。离婚后,吴某积极配合办理了过户手续,但陈某却以房屋尚未实际过户、自己作为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为由,拒绝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小陈遂将父亲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的义务,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与吴某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离婚协议中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构成一个整体,具有人身属性和目的性。陈某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单方面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撤销赠与,缺乏法律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在规定期限内配合小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在实践中,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时达成的离婚协议,是一个集身份关系解除、子女抚养安排和财产分割于一体的综合性协议。退一步讲,将夫妻共同房产约定归子女所有,并非单纯民法意义上的“无偿赠与”行为,而是带有强烈身份属性和道德义务的财产处理安排。当事人不能简单套用《民法典》合同编中关于“赠与人在财产权利转移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此外,若一方在办理离婚手续后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另一方或作为受损方的子女完全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强制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以维护离婚协议的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