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在未成年人房产交易中可能不是必要的一步,但绝对是笔者非常推荐的一步。而原因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证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未成年人房产处分的相关公证在现今已经较为常见,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处理这方面事务时较普通购房者会有更充足的实务经验与专业知识。在前文中已经介绍过几种未成年人名下房产交易的风险,例如交易时未经过全部监护人同意、无法证明处分房产是为了未成年人利益均可能认定为出卖人无权处分而对购房者造成重大损失。普通购房者很可能即使知道风险点在哪,也不知道应该如何去降低这种风险。但专业的公证员会知道需要让出卖人提供哪些材料从而最大程度上降低交易中隐藏的风险。比如公证员会让出卖人提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医学证明、户口簿体现的亲属关系等),从而证明出卖人确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且为所有监护人;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房产证),证明交易的不动产确为未成年人个人名下及是否存在抵押等限制;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入学通知书、医疗诊断书等),证明卖房款的实际用途与书面承诺的一致;出卖人名下其他居住房产证明,证明出卖未成年名下房产不会对未成年人居住生活造成影响;及可能需要的一些其他证明材料。因此,有公证人员参与的话,购房者能够极大程度地节省心力,并最大程度地降低自身风险。
其次,公证的材料在司法中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度。《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因此,公证认定的法律事实很难被推翻。而且通过公证也能将保存在出卖人手中的,购房者比较难获得的一些证据材料更好地保存下来。例如上文中提到的关于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身份信息及监护关系材料、为被监护人利益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原件都保留在出卖人手中,如果不通过公证,出卖人一般只需要向不动产登记机关提交,购房者即使能够取得,也仅能取得复印件。如果出卖人出现反复,以无权处分为由向法院起诉让购房者返还房屋,则上述证据购房者均需要向法院提供以证明自己为善意交易相对方,而经公证的证据材料要比普通复印件的证明力度高出很多,进而案件胜诉的概率也将大大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