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签🏷️:#房产纠纷 #以房抵债 #第三人撤销之诉 #买房避坑 #普法干货
现实中很多这种情况:债务人钱无力偿还,直接用名下房产抵债。大家普遍认为只要签了购房协议、拿到钥匙、实际入住,房子就是自己的。 但今天给大家拆解的真实判例,直接打破这个固有认知。当事人住了好几年的房子,最后不仅被法院判定不属于自己,还无法阻止房屋被司法拍卖。 |

📋案件概况
事情要从十多年前的民间借贷纠纷说起,整件案件牵扯多方当事人,关系错综复杂,核心争议标的是一套位于济源市锦汇花苑的房产。
涉案楼盘开发商为河南某置业公司,2011年,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向杨某某、金某某二人借款。为保障债务履约,双方没有办理正规房产抵押登记,而是采用行业常见的“变通方式”: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完成网签备案。
简单来说,就是把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11套房产,暂时备案至债权人名下,以此为借款做担保,约定还清欠款后再解除备案、退回房屋。
后续开发商资金链持续紧张,2012-2013年期间,又多次向济源某持牌典当公司借款。和之前操作一致,双方依旧没有办理合法抵押手续,而是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充当担保。
后期开发商无力偿还典当公司本息,双方协商达成以房抵债,开发商出具全额房款收据,将包含涉案房屋在内的20套房产,抵偿给这家典当公司。
2015年,典当公司因自身外债问题,又将这套抵债得来的房屋,作价49万余元,通过债务抵消的方式转卖给原告吉某某。双方签订正式售房协议,典当公司当场交付钥匙,吉某某随即装修入住,长期占有使用该房屋。
💥矛盾爆发:平静住宅突遭拍卖
原本各方相安无事,但早期债主杨某某、金某某的借款迟迟无法收回。2017年,二人正式起诉开发商,并申请司法查封此前备案在自己名下的11套房产,其中就包括吉某某正在居住的这套房子。
2018年,法院作出判决:准许杨某某、金某某拍卖变卖查封的11套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可用于清偿二人债权。
得知自己居住多年的房子即将被拍卖,吉某某瞬间陷入被动。在他看来,自己通过合法渠道买房、全款抵债、实际入住,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法院的判决直接侵害自身权益。
为保住房产,吉某某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撤销相关判决内容,同时法院确认自己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经过完整庭审审理,一审法院最终驳回吉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法院的裁判逻辑,核心分为三点:
本案中,无论是开发商和早期债主、还是开发商和典当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本质都不是真实房屋交易,只是民间借贷的非典型担保手段。
这类合同的核心目的是借钱担保,而非转让房屋所有权,即便完成网签备案,也不等于办理抵押登记,更不代表持有人拥有房屋产权。
法院明确:以房抵债协议属于实践性合同,没有过户产权不产生物权效,只属于普通债权。
典当公司和开发商达成抵债约定后,始终没有办理房产过户手续;且抵债完成后,开发商仍在持续向典当公司支付利息,足以证明双方借贷关系并未终止,房产抵债并未真正落地。因此典当公司自始至终,都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
既然典当公司不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那么它将房屋转卖给吉某某的行为,就属于无权处分。与此同时,涉案房屋早在2011年就已网签备案给他人,后续还被司法查封,客观上根本无法完成过户。
基于以上两点,吉某某和典当公司的售房协议,仅能约束买卖双方,无法对抗司法判决与其他债权人。吉某某长期入住,也只属于无权占有,不能以此主张房屋所有权。

📝律师提示:
结合本案,给所有打算购置低价房、抵债房、工程抵款房的购房者提示如下:
1、网签备案不等于房产证,千万别混淆
网签只是房管部门的行政管理手段,仅能起到公示作用,不等于物权登记。不管房屋备案在谁名下,只要没拿到不动产权证,产权就依旧归属开发商,随时可能被查封、拍卖。
2、以房抵债最大误区:入住不等于拥有产权
钥匙、装修、长期入住,这些都只是占有行为,不属于产权凭证。任何抵债房产,没有完成过户登记,一切口头约定、纸质合同都是空谈,无法对抗第三方债权人与法院强制执行。
3、低价抵债房首先要排查两个风险点
第一,查询房产是否存在多重抵押、多重备案、司法查封;第二,核实上家是否持有完整房产证,而非仅凭抵债协议、购房合同交易。若对方无法直接过户,无论价格多划算,一律不要入手。

对案外人支招:
本案中典当公司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1、执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
2、本案典当行应对措施
📝若开发商(被执行人)未进入破产程序,典当公司作为轮候查封人,需主动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 才能参与分配。
📝若开发商已资不抵债,可考虑申请"执转破"(执行转破产程序),以实现更平等的受偿。此方案能最大化保护典当行的利益。
首封债权人可能获得20%左右的适当补偿,需做好心理预期。
律刃棱镜,以案释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