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和张老夫妇养育了三个孩子,分别是大儿子李贞(李老与前妻所生),二儿子李念和小儿子张进。
2013年5月,李老夫妇分别立下公证遗嘱,表示将自己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由二儿子李念继承。几年后,夫妻俩被二儿子李念送去了养老院。
2017年5月,李老和张老二人在养老院与老大李贞的妻子顾平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主要内容是二老与大儿媳顾平建立遗赠扶养关系。大儿媳顾平负责对二老的生活进行照料及负责身后事的处理。二老将名下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大儿媳顾平。
二老去世后,大儿媳顾平拿出遗赠扶养协议要求继承相关房产份额,二儿子李念认为大嫂顾平本就有照顾公婆的义务,不认可遗赠扶养协议。双方争执不下,二儿子李念便起诉至法院,请求二老名下的房产份额应按照之前的公证遗嘱继承。
二儿子李念认为,父母立有公证遗嘱在先,大嫂顾平属于近亲属姻亲亲属范畴,没有与二老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主体资格,该份协议应当无效,并且该协议不是父母的真实意思表示,父亲的签名是受大嫂欺骗的,母亲没有在协议上签名,只按了手印,手印也不真实。
大儿媳顾平辩称,公婆立了公证遗嘱后,二儿子李念就把他们的钱转到了其账户,并且对他们照顾不佳,后来又把他们送去了养老院。由于二儿子李念不尽心照顾二老,他们就选择大儿媳顾平作为扶养义务人,遗赠是二老亲手拟定的,当时还有两名证人在场,真实有效。
经司法鉴定,遗赠扶养协议上的签名系李老本人所签。另外两名到场证人也表示,两位老人让其见证遗赠扶养协议,张老陈述协议内容,随后李老在协议上签字,张老表示其手抖,故未签字,就按了手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