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或共有,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撤销赠与,受赠人请求继续履行,法院怎样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及《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针对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但在办理变更登记前赠与人撤销赠与的情况,法院的处理原则如下:
1. 一般处理原则: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在赠与房产的权利尚未转移(即未办理过户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之前,如果受赠人请求判令继续履行赠与合同,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关于赠与合同的规定处理。这意味着,除非存在法定例外情形,否则法院通常会支持赠与人在产权变更前撤销赠与的请求。
2. 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的例外情形
虽然赠与人在权利转移前原则上可以撤销赠与,但如果该房产赠与合同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赠与人则不得随意撤销,法院会支持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求:
* 经过公证: 赠与合同已经依法办理了公证手续;
* 具有特殊性质: 属于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
3. 法律后果
* 行使任意撤销权后: 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随之消灭。
* 部分履行的情况: 如果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多处房产赠与另一方,且部分房产已办理过户登记,部分未办理。对于已经履行(已过户)的部分认定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若未办理过户或公证,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不再履行。
综上所述,只要房产尚未办理变更登记,且赠与合同未经公证或不具备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法院一般会认可并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驳回受赠人要求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