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平陆运河(横州段)项目建设需要,2023年4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横州市政府)发布征收公告,对该项目所涉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征收公告所附安置方案载明,被征收房屋为私人自建住宅房屋的,可选择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方式。如选择后者,由征收人提供可用于建房的调换地,将被征收房屋用地与调换地进行产权调换,并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补偿。调换地位于“平陆运河项目某镇安置区一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类型为划拨。方某权案涉房屋位于征收公告范围内,其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房屋产权证记载设计用途为住宅。经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方某权案涉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装修总价为人民币1056865.00元(币种下同)。方某权以评估价值过低等问题提出异议、申请复核评估。
在签约期内,方某权未能与征收部门就补偿标准等达成协议,横州市政府遂作出被诉补偿决定并留置送达给方某权。该补偿决定载明:被征收人只能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两种补偿安置方式中的一种。
(一)货币补偿。补偿款总计1116433.54元。(二)产权调换安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建筑物、构筑物及特殊装修总价1056865.00元,加上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59568.54元补偿,再扣减置换土地地价款80560.00元,补偿款总计1035873.54元。被征收人应在决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选择补偿方式,并将房屋腾空交付给征收人拆除,逾期未选择的,视为放弃选择权,将实行产权调换安置进行补偿安置。因方某权未在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选择补偿方式,征收部门在复核评估结果作出之前,以产权调换安置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其后评估机构作出复核意见,认为估价结果符合客观、合理的价格水平,维持了原评估结果。
因方某权不履行被诉补偿决定,案涉房屋征收补偿款已提存至横州市某公证处。
方某权不服被诉补偿决定,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南宁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南宁市政府作出的被诉复议决定载明:横州市政府在被征收人方某权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期间作出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但因复核意见维持原评估结果,补偿决定以原评估报告作为补偿依据符合客观实际,故确认补偿决定程序违法但不予撤销。
方某权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诉补偿决定和复议决定。
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于2024年7月29日作出(2024)桂71行初16号行政判决,驳回方某权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方某权提起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25日作出(2024)桂行终787号行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