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鼓楼法院判决曾某清对康某、林某薇偿还梁某借款200万元及利息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案件生效后,梁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曾某清限期未履行,法院裁定拍卖其名下房产后,曾某清以将有工程回款等为由拖延拍卖。在法院将上述房产拍卖后,曾某清又在法院多次约谈的情况下,以未取得安置费、没有过渡房等事由拖延腾房。2021年10月至11月,曾某清在已有过渡房的情况下,经法院执行人员两次上门强制收房仍不腾房,期间还持刀架脖、扬言自杀威胁执行人员。2022年8月,执行人员再次上门收房时,曾某清仍持刀威胁、拒绝腾房,后曾某清被制服并被移送公安机关。
裁判结果
鼓楼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清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在法院强制执行案件办理过程中,部分被执行人拒不配合司法执行工作,恶意采用各类借口拖延执行进度,屡次规避、抗拒法院合法执行举措。在执行工作推进受阻后,该被执行人更是极端行事,妄图以自杀、自残等过激、威胁手段恐吓、胁迫执行工作人员,刻意阻碍司法执行流程推进,以此逃避法定的履行义务。
该恶劣行为不仅公然藐视、挑衅国家司法权威,严重扰乱、阻碍正常司法执行活动有序开展,还长期侵害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财产权益,让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迟迟无法兑现,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此,法院坚持依法履职、刚性执法,以严厉惩戒手段破除“赖房”执行困局,坚决打击拒不执行的恶劣行为,清晰向社会释放司法重拳维权、捍卫司法公正与权威的坚定决心,切实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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