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没有遗嘱,法院会严格遵循法定继承,但在份额分配上,赡养事实是最重要的调节砝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北京真实案例:丰台区陈父与徐某玲再婚,陈父前妻生育四子女。陈父去世后,房屋由徐某玲和子女们共同继承。徐某玲去世时,她的遗产份额由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承。法院查明,继子陈某杰、陈某涛与继母共同生活多年,继母摔伤后多次住院,两人轮流照顾、尽到主要赡养义务。最终判决:涉案房屋90%份额由陈某杰继承,继母的亲生子女反而分文未得。
无遗嘱的情况下,法院不看“名分”看“事实”——谁真正付出多,谁就能多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