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小额贷款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案发、相关人员获刑后,过往借贷债务如何清算、抵押物如何处置,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疑难问题。
四川达州市一起横跨十余年的借贷执行纠纷引发持续争议:借款人宿女士称早已通过还款、租金抵扣等方式结清全部千万级借款,却因司法核算口径争议未被采信,其担保人名下成都核心商圈商业房产被法院查封、拍卖并裁定以物抵债,多方多年博弈、反复异议复议,让这起非法集资衍生的民事执行纠纷迟迟未能尘埃落定。
据悉,本案源头系达州铂利亚投资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
该公司曾通过公开宣传吸纳大量民间资金,用于对外放贷牟利,多名公司核心员工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被依法判刑,其中公司风控经理陈某也涉案获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明确,需全面追缴铂利亚公司对外应收债权,专项用于兑付、退赔受损投资人,宿女士的千万级借贷债务被纳入涉案追缴债权清单,成为后续执行争议的核心导火索。
2014年,宿女士因经营资金周转需求,先后两次通过陈某办理抵押借款。同年8月、10月,双方签订两份《抵押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总额1300万元,由叶某某、雷某某夫妇提供其共同共有、位于成都市青羊区清溪西路的临街商业楼作为抵押担保。案涉房产建筑面积859.94平方米,属于核心商圈优质商业资产,双方不仅完成借款公证,还依法办理了不动产抵押登记,借贷及担保手续完备。据司法会计鉴定报告及宿女士在公安侦查阶段的笔录显示,其累计实际借款本金为1075万元。
借贷初期资金往来繁杂,也为后续对账争议埋下隐患。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双方对还款金额、债务抵扣方式产生根本性分歧。宿女士及担保人提交完整银行流水、还款凭证等证据,主张十余年间累计支付利息880万余元,另通过第三方偿还本金100万元。同时,自2018年法院查封房产、下达租金协助执行通知后,涉案商铺持续对外出租,累计产生数百万元租金。宿女士及担保人认为,该部分款项应全额抵扣剩余债务,抵扣后其早已清偿全部欠款。
然而,该案受害投资人群体不认可宿女士的还款核算方式,当庭逐一质证反驳。投资人代表指出,宿女士主张的880万余元还款中,包含替其他债务人垫付利息、居间服务费、其他债权还款等无关款项,并非针对本案抵押借款的本息。其提交的100万元还款收条存在拼接瑕疵、信息错误,且无对应的银行转账记录,涉案当事人亦否认该笔还款。同时,法院核查账目确认,案涉房产多年实际到账租金仅64.85万元,远低于宿女士主张的金额,债务并未结清。
核心法律争议聚焦两点:一是警方和检方在办案中,是否查清宿女士实际还款数额;二是涉案借款及抵押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宿女士、叶某某、雷某某三方一致主张,陈某出借的全部资金均来自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属于涉案赃款。根据民间借贷相关司法解释,以非法吸存赃款转贷形成的借款合同应属无效,主合同无效则抵押担保合同一并失效,法院无权处置案涉抵押房产。此前宿女士曾起诉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但法院以涉案债权已纳入刑事追赃执行范畴、民事程序不予重复审理为由,驳回其起诉。
因各方争议无法调和,法院启动司法处置程序。案涉房产经专业机构评估价值1259.81万元,历经两次司法拍卖、一次变卖均流拍。2026年1月,达川区法院依法作出裁定,以二次流拍价1007.84万元将涉案商业楼抵债交付受害投资人,用于损失退赔。对此,叶某某、雷某某夫妇随即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抵债裁定、解除房产查封,主张房屋市场价值超2000万元,且自身无需承担担保责任。至此,多方多年拉锯的纠纷彻底激化。
经法院完整审查全案证据、梳理十余年资金往来及执行流程后,最终依法驳回这对夫妻的全部诉求。法院审理认为,案涉抵押担保手续合法有效,在主债务未清偿完毕的情况下,法院依托生效刑事判决开展追赃执行、处置抵押物于法有据,房产抵债价格符合司法拍卖程序规范,当事人主张的高额市场估值及全额免责诉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记者思远)
北极海新闻“拍案说法”栏目律师观点:
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惠认为,本案核心争议集中在涉非法集资资金借贷的合同效力、刑事执行中抵押物处置边界两大法律问题。第一,司法实践中并非所有涉非吸资金的民间借贷都必然直接免除借款人还款义务,即便主借款合同因资金来源违法被认定无效,借款人实际占用资金仍需返还本金,已经支付的利息可抵扣本金,不能直接免除全部债务;第二,案涉房产并非犯罪分子违法所得赃物,属于第三人合法财产,只有在抵押担保合法设立、主债务真实有效的前提下,法院才能在刑事追赃程序中处置抵押物,若担保范围、实际借款本金认定错误,超出部分不能通过以物抵债处置;第三,利害关系人在执行程序中的诉讼身份直接影响权利救济,若当事人属于债务核心关联方,仅列为第三人会导致程序权利受限,法院应当保障其完整的异议、举证、辩论权利;同时,针对双方账目存在巨大争议的情形,法院应当依法组织司法会计对账,结合银行原始流水、刑事鉴定报告、生效法律文书综合认定债权债务金额,平衡受害群众财产权益与担保人、借款人的合法民事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