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11日,花女士的配偶周先生通过徐州某房产中介,与购房人签订《买卖定金合同》,约定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宅以108万元的价格出售。合同签订当日,购房人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定金和1万元中介服务费,周先生则支付了1万元物业交割金,房产中介就上述款项均开具了相应收据。
花女士得知该房屋交易事宜后,因不同意上述售价,明确要求撤销该房屋买卖合同。经花女士、周先生与购房人三方协商,最终达成解约共识:由花女士退还购房人已支付的5万元定金及1万元中介服务费,共计6万元,购房人同意解除涉案《买卖定金合同》。同时,花女士与房产中介口头商定,由花女士支付5000元作为解约违约金。
但在花女士按约定向购房人支付完6万元解约款项后,要求房产中介退还其已支付的1万元物业交割金及垫付的1万元中介服务费(合计1.5万元)时,房产中介仅同意退还5000元,双方就退款金额产生激烈争执。双方协商无果后报警处理,仍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随后花女士委托本所律师介入调解,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介入调解后,房产中介提出抗辩:依据《买卖定金合同》中的手写补充条款,违约方需承担总房款2.5%(即108万元×2.5%=2.7万元)的违约金;中介方共计收取买卖双方中介费及物业交割金共计2万元(购房人支付1万元中介费、周先生支付1万元物业交割金),扣除1.5万元作为违约金,仅同意退还5000元,已属让步。
律师经全面核查,发现本案存在三处核心问题,均对中介方的抗辩主张不利:一是案涉合同中的手写违约金条款虽有周先生、购房人的签字,但花女士的名字由周先生代签,花女士对此不知情且未追认;二是合同明确约定中介服务费为总房款的1%(即1.08万元),实际仅收取购房人1万元中介费,周先生支付的1万元为物业交割金,并非中介费,中介方不应将违约金与物业交割金、中介费混为一谈,变相加重消费者责任;三是案涉房产为花女士与周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中介作为专业房产服务机构,未履行提醒义务,未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未核实房屋权属的完整处分权,自身存在明显过错。
最终,在律师的主持调解下,各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中介方退还花女士支付的1万元物业交割金;花女士垫付给购房人的1万元中介服务费,本应由中介方退还花女士,现中介方扣除6000元作为解约违约金,剩余4000元退还花女士。至此,该起房产买卖违约金争议得到圆满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