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 年 7 月,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就王某诉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张某甲偿还王某借款本金 123279 元及利息。
2025 年 8 月,张某甲提起上诉。二审审理期间,张某甲与其子张某乙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房价仅 1000 元,并将名下房产过户至张某乙名下淇县人民法...。后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时,发现房产已过户至张某乙名下。2025 年 11 月,王某诉至淇县法院,请求撤销该房产转让行为、恢复登记至张某甲名下,并由被告承担维权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甲在负有大额债务、判决待生效期间,以 1000 元明显不合理低价向其子转让房产,属于恶意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张某乙作为近亲属,应知该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非善意受让人。依据《民法典》第 539 条,判决:
撤销张某甲与张某乙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
张某乙协助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甲名下;
张某甲向王某支付维权费用(含律师费)淇县人民法...。
判决现已生效。
二、龚俊峰律师短评
本案是典型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法院判决精准适用《民法典》第 539 条,明确传递 “恶意逃债行不通,亲属交易更严审” 的司法导向。
核心法律逻辑清晰:债权人撤销权成立需同时满足三要件 ——债权合法有效在先、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相对人非善意(知情或应知)。本案中,债权已由生效判决确认;1000 元对价远低于市场价,属 “明显不合理低价”;父子特殊关系直接推定张某乙应知逃债意图,非善意受让人,三要件全部满足,撤销于法有据。
亲属间交易审查更严:最高法院明确,债务人与相对人存在亲属 / 关联关系时,不受 “市场价 70%” 的常规阈值限制,法院可直接从严审查,推定存在恶意串通高度盖然性。本案父子间千元卖房,本质是借合法形式掩盖逃避执行、损害债权的非法目的,法律不予保护。
维权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民法典》明确,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律师费、诉讼费等)由债务人负担,既保障债权人维权成本,也对恶意逃债行为形成惩戒淇县人民法...。
实务警示:对债务人而言,诉讼期间、执行阶段转移财产给亲属,极易被认定恶意逃债,面临行为被撤销、承担额外费用甚至拒执风险;对债权人而言,发现债务人低价转移财产给亲属,应在知道撤销事由 1 年内及时起诉,固定证据、行使撤销权,保全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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