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流传很广的一种说法是这样的:中介一边收买家的佣金,一边收卖家的佣金,这不是"吃了原告吃被告"吗?一套房子成交,中介两头都赚,肯定是钻了法律的空子,甚至有人说这属于"违法收费",应该去举报。这个说法传得很广,评论区经常吵成一片。正好有这样的咨询,今天就把这件事从头到尾捋一遍。
第一问:两头收钱,是不是揩了两份油?
先说结论:单纯"向买卖双方都收费"这件事本身,并不违法,甚至是被政策明确认可和引导的做法。
这可能和很多人的直觉不一样。原因在于中介在二手房交易里扮演的角色,法律上叫"居间"——他不是只替买家一个人办事,也不是只替卖家一个人办事,而是同时为双方牵线搭桥、促成交易。既然服务的是双方,双方一起分摊服务费,逻辑上是说得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对此写得很明确: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翻译成大白话就是:如果中介干的是撮合买卖双方成交这种”媒介"工作,在买卖双方没有另行约定时,法律以双方共同负担作为默认规则;实践中也可以约定由一方承担或按其他比例分担。
2023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的意见》里,也专门提到要"引导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经纪服务费用"。也就是说,买卖双方一起给中介付钱,不仅合法,还是官方在政策层面推动的方向,目的是让中介不至于只讨好出价更高的一方,而是能相对中立地为整个交易服务。
第二问:那为什么这么多人觉得"两头收钱"很离谱?
问题往往不出在"收不收两头的钱",而出在收了两头的钱之后,到底有没有把两头的事都办明白、办公道。
这才是真正的法律焦点。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规定: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通常被称为中介的"如实报告义务"和"忠实义务"。放到买房卖房的场景里,意味着中介同时收了买卖双方的钱,就同时对买卖双方都负有这份义务——不能一边收着卖家的钱,一边替买家隐瞒房子的真实情况;也不能一边收着买家的钱,一边替卖家瞒着什么关键信息不让买家知道。
真正让人觉得"两头收钱不地道"的,往往是下面这几种情况,而这些恰恰才是可能违法的部分:
- 一是隐瞒房屋真实情况。
- 比如明明知道房子有漏水、被抵押、产权有纠纷,却为了促成交易两头都不说;
- 二是吃差价。比如告诉卖家成交价是280万,实际上转手卖给买家收了300万,中间20万被中介私自截留,如果中介故意隐瞒真实成交价格、未经授权截留差价,可能构成欺诈,并需承担返还和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及刑事风险。
- 三是明码标价没做到位。买卖双方互相不知道对方也在付费、付了多少,导致信息不对称,谈判筹码被中介一个人攥在手里。
住建部和市场监管总局的文件里对此也划了红线,明确要求经纪机构"严格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混合标价和捆绑收费",对操纵收费、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交易各方权益的行为,住建、市场监管部门可以约谈整治,涉嫌垄断或价格违法的还要依法查处。
第三问:是不是意味着中介怎么收费都没事,只要别瞒着人?
不完全是。收费本身还有几道底线:
第一,收费要明码标价、公开透明。买卖双方在签合同之前,至少应当清楚知道自己需要支付的费用、收费项目和服务内容;如中介同时向双方收费,也应在合同中明确收费安排。
第二,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中介机构,不能利用地位收取明显偏高的不公平费用。如果某个平台或者机构在当地市场份额很大,借着这个地位漫天要价,是被明确禁止的。
第三,服务和收费要能对应上。同一份钱到底买了哪些服务(带看、签约、协助过户、贷款协办等),应该能说清楚,不能笼统收一笔钱却说不出提供了什么。
普通人能做什么
- 签委托合同或者居间服务合同前,主动问清楚收费方式。是只收自己这边的钱,还是买卖双方都要交,各自交多少,白纸黑字写进合同,别只听口头承诺。
- 留意中介有没有对你"报喜不报忧"。如果发现中介明显在某个关键信息上遮遮掩掩,比如房屋权属、抵押情况、真实成交价格,这已经触碰到如实报告义务的红线,可以据此主张中介不得收取报酬,并要求赔偿损失。
- 警惕"吃差价"。可以主动核实网签系统里登记的成交价格,和自己实际支付或收到的金额是否一致,一旦发现中间有蹊跷,这已经不是"两头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涉嫌欺诈的问题,可以直接投诉或起诉。
- 遇到收费不透明、坐地起价的情况,可以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反映。这是政策文件里明确划出来、专门用来整治这类行为的监管口子。
"两头收钱"这四个字听起来确实容易让人本能地觉得不公平,但法律上真正在意的,从来不是中介收了几份钱,而是他有没有拿着两份委托,却只尽了一份心。收费透明、信息如实、不吃差价,两头收费就站得住脚;反过来,哪怕只收一头的钱,只要隐瞒欺骗,一样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