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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执行案子追踪,获得了成果,结合同事询问我的问题以及今年了解到的执行情况,和大家做个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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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要终本案件了,什么意思?
答:法院终本案件是因为执行查控很久,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没法使申请人全额受偿,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是不代表案子彻底结束,法院给的终本约谈笔录也会载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继续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视情况处理。如你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也可通过上述方式将财产线索提交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将进行核实处理。”
因此,案件终本只是法院程序上需要结案,不代表案件没有了,法院也会继续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有财产线索也可以提交后恢复执行。只要案子有执行案号,终本不影响申请人受偿。
举例:1.吴律最近手上的案子2025年初就终本了,由于房子还没拍卖,吴律积极追踪财产情况,该房产由抵押权人银行申请,在象山法院主持下拍卖,2026年3月初在阿里拍卖平台上被拍下,吴律发现后联系鄞州法院执行法官,法官发去参与分配函,2026年7月末法官告知象山法院执行完还有钱款可以分配给我方。
2.吴律曾接触过一个案件,被执行人退休后开始领养老金,申请人案件2017年终本,后来注意到被执行人可能有养老金,调查后在2025年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最终执行和解受偿颇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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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终本案件,我不同意,不签字可以吗?
答:申请人不同意终本,法院法官也可以终本案件,告知终本只是保障申请人的知情权,并不存在申请人不同意就可以阻止案件终本的效果。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
第五百一十七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而且有个风险需要注意,现在实务中出现了很多交叉执行的情况,申请人坚决不同意终本案件,法院会将案件上报中院移交到其他基层法院执行,比如A法院将案件上报到中院,中院裁定指派到B法院执行。虽然案件没有终本,但是走交叉执行后,A法院销案,没有这个案件,提交中院再到B法院执行案件受理,有时间差,在基层法院执行立案慢的情况下,三到六个月都有可能,在这期间若是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线索或者行踪,A法院系统没有执行案件了无法执行,B法院尚未受理也无法执行,那么法院流程没问题,申请人不同意终本可能会错失执行机会。
B法院受理了执行案件后,B法院会按流程查控一遍财产,若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仍无果,案件还是会终本。
因此,不签字是执行申请人的权利,不过不会必然导致法院不终本案件,若选择案件交叉执行,有可能会错失执行机会,律师建议,需要考虑清楚再决定是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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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申请法院拍卖房子吗?流程需要多久?
答:房产查封有先后,而且房产也可能存在抵押情况,一般来说是由首封(最早查封)房产或是抵押权人去申请拍卖房子,排在后面轮候执行的申请人多关注房产情况,房子拍卖成功后可以参与分配。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
一、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申请拍卖房子需要经过评估价格、拍卖公告、司法拍卖、分配钱款流程。
评估价格可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现在房产价值难以确定,部分法院会要求走评估程序,那么申请人先行垫付评估费,评估房产价值,最后由被执行人负担。评估完成后,法院进入拍卖准备阶段,发布拍卖公告,在拍卖前依法通知抵押权人、承租人、共有人。现拍卖平台多数选用淘宝司法拍卖,京东拍卖两个平台。淘宝里搜阿里拍卖,会看到相应拍卖界面。若拍卖顺利,房产被拍下,买受人支付钱款、法院出具文书,对应钱款扣除评估费、拍卖费用、法院执行费用等钱款,优先分配给抵押权人,再分配给其他普通债权人。
拍卖及受偿耗时很久,吴律手上的案子24年7月申请执行立案,8月询问法官被告知房产车辆被前一个象山法院案子先查封冻结,我方轮候查封。25年2月案件终本,分配了银行账户冻结的钱款。后续律师持续追踪案件,2026年3月初发现阿里拍卖上案涉房产于2026年2月末拍卖掉了,请鄞州执行法官参与象山法院分配,到26年7月末,法官告知象山法院拍卖完还有钱款可以分配给我方。
因此,不是所有法院都能拍卖房子,应当由首封法院或者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拍卖,从执行开始到申请拍卖、最后受偿,耗时可能近两年。律师建议有权申请的申请人尽快推动房产拍卖,争取早日受偿。非受理拍卖房产法院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追踪案件拍卖结果,若拍卖成功,及时参与分配。
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可以采取当事人议价、定向询价、网络询价、委托评估等方式。
第三十三条 网络询价费及委托评估费由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由被执行人负担。
申请执行人通过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的,保险人应当向人民法院出具担保书。担保书应当载明因申请执行人未垫付网络询价费或者委托评估费由保险人支付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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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吴律师,擅长领域:劳动争议、合同纠纷、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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