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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午检索案例时无意中发现我去年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入选“2025年度宿迁市行政审判与行政复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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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张某离“无家可归”最近的一次。
张某婚前购买的房屋莫名其妙被法院查封,后来才知道是因为配偶刘某个人债务的原因,法院查到房屋登记在张某夫妻两人名下,产权形式为共同共有,但夫妻俩从未办理过房屋共有的登记手续。房屋已进入拍卖程序,法院已向张某发出了《阿里资产网络询价报告建议书》,情况十分危急。
经过沟通,进一步了解到,张某曾向执行法院提过案外人异议,但是后来又撤回了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五条第二款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张某已不能通过再次提出案外人异议的方式获得救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 8.审判部门在审理确权诉讼时,应当查询所要确权的财产权属状况。需要确权的财产已经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主张权利。——上述规定提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已修订为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即张某也不能通过新的民事诉讼(确权之诉)确认房屋为其单独所有。
经过分析,只剩下撤销房屋共有权登记行政诉讼这一条途径了。
刻不容缓,在接受张某的委托后,我立即起草了诉状,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刘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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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两次庭审。因为资规局提供的证据很有“迷惑性”,直至两次庭审结束,大家都认为案件的实质性问题是“在不动产抵押登记程序中办理了共有登记能否产生不动产权属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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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后,我反复仔细研究案情,一份一份的看证据,思考再思考,最终脑海里灵光一现,一气呵成写了一份代理意见邮寄给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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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久,我接到了资规局代理人的电话,资规局愿意出具撤销刘某为房屋共有权人的不动产登记材料,张某在拿到资规局出具的材料后向法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随后,张某立即将资规局出具的材料提供给房屋执行法院,执行法院及时终止了房屋的执行程序,房屋在拍卖程序结束前终于保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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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
本案也再次说明,行政诉讼的价值不只在胜诉判决本身——能通过程序推动行政机关自我纠错、切实解除当事人执行危机,同样是有效的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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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案件当时的办案手记⬇:(含基本案情、庭审流程及完整代理思路)
记一起非常有意思的行政案件——很多案件需要更多的思考,有时转折往往就隐藏在那些思考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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