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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计税价格争议,谁来为评估费用买单

  • 2026-08-24 18:40:21
房产计税价格争议,谁来为评估费用买单
近期有财务问,我们目前出售一套厂房,但税务机关认为我们的出售价格过低,要我们提供依据,是不是需要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哪个出?
那我要问了,你对自己出售的价格有异议吗?你为啥要委托第三方画这个冤枉钱?税务局让你找个评估价格你就找啊,钱是不是没地方花啊?
记住一个原则:谁有异议,谁找依据,谁委托谁付款!

来,让我们系统学习下:

税务机关认为房产过户申报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时,核定计税价格本身用的是税务自己的存量房评估系统(或政府价格认定中心),这一步不委托社会评估机构、也不向纳税人收钱;只有当进入“计税价格争议处理 / 一户一评”程序时,才会牵出第三方评估,这时委托方和付费方分两种情况走。

一、税务主动核定(不认可你的低价,直接按系统价征税)

  • 谁委托:税务局自己,用财税〔2010〕105号推的“存量房交易评估系统”批量估值,或送政府价格认证中心做价格认定。

  • 谁付钱:纳税人一分不用出。系统运维是税务行政成本,价格认证中心是财政拨款的政府职能行为(如蚌埠、重庆明确“纳税人无需缴纳价格认定费用”)。

  • 你这时只有两条路:按核定价缴税过户,或者走争议申请。

二、你不服核定价,申请个案/争议评估(最常见扯皮点)

这时候分“你自聘”和“税务聘”两条线,各地口径不完全统一:

1. 纳税人自行委托评估公司出报告举证

  • 委托方:你(纳税人)

  • 付费方:你先自掏腰包,费率市场价谈。

  • 结果导向退费(江西景德镇、鹰潭等明确写进文件):

    • 评估价 ≥ 税务系统价 → 你认栽,费用自理;

    • 评估价 < 税务系统价且税务采纳 → 部分地方规定税务机关承担(景德镇、鹰潭明文),但佛山、肇庆、湖南、黑河等多数地方不论结果都纳税人自理。

  • 法律依据:《税收征管法》35条+《契税法》4条给你异议权,但没规定税务必须替你报销举证费。

2. 税务受理争议后,由税务局摇号/随机抽取评估机构做“一户一评”

  • 委托方:主管税务机关(如常州12345答复、重庆巴南税务答复、台州办法)。

  • 付费方:税务部门承担,纳税人不付。江苏(含扬州所属的江苏省地税存量房争议处理口径)、重庆、安徽蚌埠等明确“委托评估机构的评估费用不需要当事人承担,由地税部门承担”。

  • 注意:这种是税务依程序主动委托的第三方评估,不是你找的公司,你只配合看房。

三、落到江苏

江苏按《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的旧口径(国地税合并后由国税局继承执行):

  • 税务不认可低价 → 先按系统核定值征,你不认同可填《争议处理申请表》;

  • 进入争议程序后由地税(现税务)摇号抽评估机构,评估费税务部门出,不用你付;

  • 如果你不等税务抽号、自己先找评估公司递报告,那笔钱默认你自己扛,除非最终评出来低于税务系统价且窗口书面同意返还(江苏旧办法里这点不如江西写得直白,实操中自聘基本自理)。

四、一句话记牢

  • 税务用系统核价 → 不委托、不收费;

  • 税务抽号做个案评估 → 税务委托、税务买单;

  • 你自己找评估公司去掰扯 → 自己委托、自己先付,少数城市评低了可退。

各位学到没?不要忙着自证,逃离自证误区,套用法律上述的术语,谁有异议谁举证,别傻乎乎急着掏钱,最后掏了钱税务也可能不忍,因为好像各地税务机关也就只认他们认可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学到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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