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挂在亲戚名下,自己就能装作“无房一身轻”?当然不行。《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制“隐瞒不报”行为,防的就是“名实分离”等各类企图规避组织监督的把戏。填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是让领导干部如实交清“家底”,绝不是简单地“抄房本”;检验的是对党是否忠诚老实,绝不是表格填没填满。
一、不能只看房本写谁,关键要看房产实际归谁
判断房产实际归属,主要看“购房款谁出、平时谁居住、租售收益谁得”。如果领导干部自掏腰包或者用违纪违法所得购房并占有居住,亲戚只是“挂名代持”。这种情况下,领导干部本人才是实际产权人,该套房产绝不能从报告表上“隐身”。
本案中,405万元购房款均由林某支付,房产也由其实际居住,外甥既没出钱,也没住,只是在房本上挂了个名。谁是实际产权人,一目了然。林某“借名登记”在前,“隐瞒不报”在后,以为挂着别人的名字就能将房产从报告表上“抹掉”。这种企图利用“代持”规避报告义务、欺瞒组织的做法,系典型的违反组织纪律行为。
二、受贿在前、购房在后,瞒报仍要另算一笔账
不少人有这样的疑惑:林某买房的钱里有105万元是受贿所得,瞒报房产是为了掩盖受贿,直接定受贿罪就行了,怎么还要追究纪律责任?这是典型的认识误区。
实践中,如果领导干部收受的是他人所送房产,要求其在报告表上如实填报“受贿所得房产”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此通常仅以受贿罪论处,不再评价为违反组织纪律;但如果领导干部先受贿,之后将赃款混着合法财产去买房,并在填表时故意隐瞒,性质就不同了。因为受贿行为已经完成,买房是对赃款的后续处置,瞒报则是另外实施的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两者“一码归一码”,须分别认定。
本案中,林某的情形即属于后者,其心存侥幸,认为将房产登记在亲属名下便可切断与自己的联系,逃避组织调查。殊不知,刻意隐匿的资产往往是欲盖弥彰的“狐狸尾巴”。这种试图拿“瞒报”当“防火墙”的把戏,不仅捂不住贪腐的盖子,反而主动递上了对党不忠诚不老实的铁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