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土地使用权通过法院判决转移给新的使用权人,原使用权人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终止时间为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当月;新使用权人从次月开始承担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也就是说,如果土地使用权尚未转移,原使用权人仍然是土地使用税的法定纳税人,应继续缴纳土地使用税,直至法院判决生效且使用权转移。但如果土地由他人实际使用,则使用人应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的规定: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截止时间的问题,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