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袁某(化名)与朋友贾某按份共有一套房产,袁某占60%份额,贾某占40%份额,袁某去世后未留遗嘱,其子女主张继承袁某的60%份额,贾某主张优先购买。法院判决袁某的60%份额由其子女法定继承,贾某享有优先购买权。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核心是按份共有房产的遗产继承。按份共有人的份额为其个人合法财产,去世后可作为遗产继承,其他共有人对该份额享有优先购买权,继承人不得侵害该权利。
【相关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五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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