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说:
婚姻存续期间,女方购买房屋并登记至自己名下。后女方与女儿签订《赠与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女儿名下。男方知道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女方名下,会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来源 | 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 |(2023)京01民终11994号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马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曲某系张某与其前夫所生子女。2005年7月5日,张某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x房屋并登记至张某名下,房屋性质为经济适用房。
2020年8月18日,张某(甲方,赠与人)与曲某(乙方,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约定,坐落在x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12.82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该房产登记在张某名下,该房产属于张某个人所有。现甲方张某自愿将上述房产的100%份额无偿赠与给乙方曲某所有。同日,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曲某名下,房屋性质为商品房。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过程中,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工作人员所做询问笔录记载,工作人员询问“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是否为夫妻共有”,张某、曲某二人均回答为“否”。
2022年9月29日,马某因张某将x房屋换锁,导致其无法进入房屋,二人发生争议并报警。 各方当事人均认可x房屋原系马某与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张某称《赠与合同》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因马某年龄比较大,所以没有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在此之前,马某、张某与曲某没有签订过其他赠与合同。
马某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张某与曲某就位于x室签订的《赠与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本案中,x房屋原登记在张某名下,该房屋由张某与马某婚后购买,系夫妻共同财产,曲某作为张某之女,对此应当明知。张某、曲某主张马某知晓并同意将x房屋赠与给曲某,但其二人提交的银行账户信息、录音、网页截图等证据均系间接证据,不足以证明马某有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张某有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现有证据,马某未与曲某签订过书面赠与合同,没有明确证据显示马某同意将其对x房屋享有的份额无偿给予曲某,曲某表示接受赠与。而且,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张某在共有人马某未在场的情况下与曲某签订《赠与合同》,向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工作人员表示x房屋不是夫妻共有财产,据此张某与曲某完成了x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张某与曲某的上述行为损害了马某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恶意串通、《赠与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马某要求将x房屋所有权恢复登记至张某名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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