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假离婚”变“真分手”,房产归属如何判?
为拿10万元“好处费”,夫妻俩竟商量“假离婚”,还把双方共有的房子过户到妻子一人名下。没想到女方后来“假戏真做”,起诉要求真离婚,这套几经更名的房子究竟该归谁?近日,无为市法院审结了这起一波三折的离婚案件。
2019年9月,汪某(女)与钱某结婚。2021年1月,钱某将其婚前个人购买的一套A房屋,登记为夫妻两人共有,各占50%份额。2024年5月,汪某听其同事邵某说,只要找个单身男子与其妹妹结婚,就能多分拆迁补偿,事成后可给10万元酬谢。汪某便和钱某商量,先“假离婚”,让钱某和对方结婚,拿到钱后再复婚。为“保险起见”,汪某让钱某把A房屋过户到她个人名下,钱某照做,两人向民政局递交了离婚申请书。后邵某告知汪某此事作罢,汪、钱二人遂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但亦未将A房屋的产权状况恢复如初。
2025年3月,汪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钱某名下的另一套B房屋。钱某表示同意离婚,也同意和汪某平分B房,但其主张A房屋亦应分割,其认为A房屋系自己婚前购买并支付大部分购房款,故自己应分得85%的份额;汪某则认为钱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将其原先所占A房屋50%的份额赠与自己,且已办理产权变更登记,该房屋现属自己个人财产,故不同意分割。
无为法院审理后认为,A房屋虽是钱某婚前所买,但2021年变更为夫妻共有,是其自愿行为,合法有效。至于2024年5月第二次过户至汪某一方名下,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并非钱某真实意愿,因此该过户行为无效,汪某不能凭此主张房屋归其个人。即便有效,也不能仅以协议和产权变更登记为凭,认定为其个人财产。
在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房产来源等事实基础上,法院最终判决准予二人离婚,并就房产分割作出如下处理:登记于钱某名下的B房屋,在扣除剩余贷款后由双方平均分割,该房屋判归钱某所有,钱某应向汪某支付相应分割补偿款;A房屋则归汪某所有,汪某应向钱某支付该房屋价值一半的补偿款。上述两款项折抵后,最终判令汪某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钱某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共计40936.32元。
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提醒,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将共有房产变更登记至另一方名下,并不代表该房产就完全归其个人所有。离婚时,法院会根据过户原因、双方真实意愿、婚姻情况、有无过错等多方面因素,依法判定房屋归属和补偿问题。为获取不正当利益而办理的“假离婚”风险大,不仅可能人财两空,还违背公序良俗,切勿尝试。
供稿:章成会、周亦豪
初审:卫永东
复审:张俊杰
终审:王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