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共有的房产,能否一人签字单独卖房
共同共有,平等处分权: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产,如无特殊约定,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形成“共同共有”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第三百零一条进一步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因此,有效的出售,必须以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并签字(或出具明确的书面同意)为前提,单方处分在法律上属于无权处分。
虽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但购买、出售房产显然不属于“家庭日常事务”,而是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处分,完全超出了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必须由双方共同决定。
然而,在满足“善意取得”制度的严苛条件下,不知情的购房者有可能最终获得房屋所有权,但擅自出售的配偶一方将面临对另一方的巨额赔偿。
二、一方偷偷卖了,签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效力:买卖合同本身可能被认定为有效。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规定,只要合同双方(卖房一方与买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合同即可成立。
此时,未签字配偶的共有权受损,并不直接导致已成立的合同无效,而是使得该合同处于“履行不能”或“需要追认”的状态。
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时,有严格的审查程序。对于登记为“共同共有”或明确载明有两名权利人的房产,登记机构必须要求全体共有人到场签字确认,或查验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仅有一人签字,可能无法完成法定的过户登记手续。
三、“善意取得”是怎么回事
“善意取得”是法律为保护交易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设立的特别规则,但适用条件极为严苛。在夫妻一方擅自卖房的情形下,购房者想依据“善意取得”获得房屋产权,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缺一不可:
1、买方主观上“善意”:即在交易时,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卖方是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出售。例如,卖方提供了伪造的离婚证、单身证明,或假冒配偶签名的公证委托书,使买方有合理理由相信卖方有权单独处分。
2、支付了合理价款:房屋交易价格是市场价格,不能明显过低(如市价500万只卖200万)。以不合理低价受让,法律会推定买方“非善意”。
3、已经完成不动产登记:即房屋已经合法过户到买方名下。如果尚未过户,被配偶发现并阻止,则“善意取得”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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