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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为适应房地产市场发展新形势,促进存量房产消化和优化增量房产供给,更好满足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结合湛江市城市建设实际,并借鉴兄弟城市成功经验,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湛江市发展改革局、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自然资源局、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部门整理形成了《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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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降低市场主体开发经营成本,优化行业发展环境,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优化调整房地产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加大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力度。适度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缴存人家庭购买住房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120万元;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每户贷款额度在现行可贷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二、实施居民购房补贴政策。购买我市新建商品住房并完成网签备案的购房人,按合同总价的1%可获得单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购房补贴。全市购房补贴总额共计2000万元;购买我市商务公寓等类住宅用于家庭居住的购房人,经供水供电供气单位核准后,其水电气执行居民生活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标准。
三、实施商务公寓义务教育统筹。购买我市商务公寓用于家庭居住的购房人(商务公寓属夫妻双方名下在本市范围内唯一商品房),其适龄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纳入统筹安排,由县(市、区)结合招生政策负责组织实施。
四、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成本。合理调低房建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费基数,房地产项目的计费基数调整至2660元/平方米;新出让项目开竣工违约金调减为每日0.05‰,已发布出让公告未签合同的项目按挂牌文件执行,可同步签补充协议变更核算规则。
五、优化住宅项目设计与计容规则。鼓励建设第四代住宅,对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庭院等立体生态空间适当放宽计容要求;明确首层合规停车空间、部分地下室附属设施、特定标准飘窗和服务阳台等不计入容积率。
六、精简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存量土地投资总额未达25%可办理转移预告登记。实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价款可分期缴纳,配套费缴纳50%后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凭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可办理规划及施工许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项目,合规调整户型、绿化及配套的,免于公示直接变更。取消非核心审批,提高开发建设效率。
七、实施“工抵房”网签备案。对已取得预售许可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抵付给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的商品房(即“工抵房”),按双方签订的“工抵房”合同或协议,可直接将相关房源网签备案至施工企业、材料供应商等。“工抵房”销售后,网签备案合同可进行一次更名,销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按程序拨付至原“工抵房”合同网签备案的施工单位、材料供应商等。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执行,有效期三年。国家、省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各责任单位依据本通知制定配套实施细则随文印发。
实施细则一
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优化调整
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有效提高缴存职工购建住房能力,支持缴存职工合理住房需求,促进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发展的实际,现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由70万调整为80万元;双方缴存住房公积金,每户最高贷款额度由100万调整为120万元。第二次贷款额度和第一次贷款额度相同。
二、上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可贷额度与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年限相关联,可贷额度从缴存余额6倍调整为10倍,可贷最高额度缴存年限从5年调整为3年,具体计算方式:
贷款额度A=住房公积金申请日余额×10(申请日余额,含预提住房公积金交付该房首期房款金额)
贷款额度B=各缴存年限的贷款额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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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方缴存
贷款额度A与贷款额度B两者中的最大值为单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80万元。
(二)双方缴存
按单方缴存计算的贷款额度相加,相加之和为双方缴存的最高贷款额度,但每户最高贷款额度为120万元。
三、提高现役军人家庭、退役军人家庭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现役或退役军人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提高20万元。
四、提高购买绿色建筑一手商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额度。购买新建一星级绿色建筑一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10%确定;购买新建二星级绿色建筑一手商品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额度在现行家庭申请贷款时计算的可贷额度基础上上浮20%确定。
五、已享受其他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的职工,贷款额度上浮优惠不叠加执行,可自行选择其中一项优惠。
六、本通知由湛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本通知自202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实施细则二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居民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大购房群众: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房地产市场政策,加快推进购房补贴工作落地见效,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存量改善性住房和满足新增刚性住房需求,根据《关于进一步优化调整本市房地产政策的通知》要求,现就居民购房补贴政策实施细则通知如下:
一、实施时间与资金安排
购房补贴活动期限自印发之日起生效。购房补贴资金共计2000万元(其中市区1300万元、吴川市280万元、廉江市130万元、雷州市130万元、遂溪县80万元、徐闻县80万元),按照购房粤安居系统网签时间先后顺序发放,资金发放完毕即补贴活动自动终止。
二、补贴范围和补贴标准
政策实施时间内,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的购房人,按照合同总价的1%可获得单套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购房补贴。
三、补贴申报和拨付流程
(一)购房人提交申请
购房人完成新建商品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后,向房屋开发企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购房人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材料;
2.购房人本人银行账户信息(需为中国境内发行的有效银联一类借记卡,账户状态正常);
3.政策实施期内出具的房屋交易备案证明及契税完税证明;
4.受理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开发企业汇总报送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购房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逐一核实,确认材料真实、完整、合规后,于每月 15 日前将补贴申请资料汇总上报至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初审,同时报送加盖企业公章的《新建商品住房购房补贴汇总表》。其中,市管项目相关资料直接报送至湛江市房地产交易所。
(三)住建部门审核公示
辖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房地产交易所对开发企业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补贴政策的,及时向开发企业反馈原因。审批完成后,辖区住建部门、市房地产交易所将审核通过的资料报送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审批通过的补贴申请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按网签时间排序),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资金使用计划。
(四)补贴资金拨付
市财政部门将市区补贴资金拨付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市)财政部门将对应辖区补贴资金拨付至本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收到财政拨款后,直接将补贴资金足额拨付至购房人指定银行账户。
四、咨询服务信息
(一)政策咨询电话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0759-2280546
2.赤坎区:0759-3587669
3.霞山区:0759-2226736
4.经开区:0759-3399311
5.麻章区:0759-2732917
6.坡头区:0759-3950591
7.吴川市:0759-5579020
8.廉江市:0759-6682185
9.雷州市:0759-8813213
10.遂溪县:0759-7756740
11.徐闻县:0759-4855-116
(二)咨询时间
工作日 8:30-12:00、14:30-18:00。
五、其他事项
(一)购房人相关要求
购房人需确保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真实、有效,严禁通过虚假交易、伪造凭证等违规方式骗取购房补贴。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补贴申请资格,追回已发放的补贴资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购房人享受补贴后,原则上不得办理退房手续,确需退房的,须先行全额退回已领取的补贴资金。
(二)开发企业与经纪机构相关要求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经纪机构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政策规定,依规落实补贴优惠政策,严禁虚假宣传、协助购房人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将依法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追回相应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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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细则三
湛江市自然资源局关于优化住宅项目规划管理要求支持好房子建设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一、优化开竣工违约责任规则,降低企业履约成本
新出让项目开竣工违约金由每日千分之一调为每日万分之零点五,按逾期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和违约天数核算。已出让项目在本通知印发前违约按原合同执行,印发后产生的违约行为可按新标准签订补充协议。已发布出让公告未签订合同的项目按挂牌文件执行,可同步签补充协议变更核算规则。
二、创新在建工程抵押管理,盘活项目沉淀资产
已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的项目,可通过替代担保(含替换抵押物、担保、保证金、保函)解除部分或全部抵押,并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可按“套”为单位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
三、优化住宅设计与计容规则,建设多元品质好房子
(一)鼓励第四代住宅立体生态设计。结合《湛江市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户属空中花园、空中共享庭院等立体生态空间适当放宽计容规则。
(二)鼓励灵活可变的住宅户型设计。建设全龄友好城市,适应家庭人口数量和结构变化的需求,新建住宅鼓励灵活可变的户型设计,可增加储物收纳空间、多功能弹性空间。
(三)支持住宅首层设置停车空间。居住用地内可集中设置首层停车空间,层高≤6.5米,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以停车空间顶板面层作为室外地坪,计算上部建筑的建筑基底面积与绿地面积,分别纳入项目建筑密度、绿地率计算。该停车空间按多层建筑要求退让,沿城市界面宜设商铺(计入容积率及建筑密度)及风雨连廊,其他界面设公共开放空间或绿化;竖向设计与周边顺接。
(四)优化空间计容标准。地下室突出地面的通风井、采光井、排烟井、疏散楼梯、出入口雨棚等不计入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住宅配建的公共厕所(无论是否独立占地或移交)不计入容积率;卧室、卫生间可设净高≤2.1米、进深≤0.8米的飘窗,不计入容积率,不再要求窗台与地面高差、结构内外及外围形式,但不得三面及以上设置。
(五)优化阳台控制要求。除服务阳台外的其他阳台,无论封闭与否,按照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容积率(不应随意将住宅套内空间分割成阳台,对于有悖正常使用功能、尺寸和设置要求的阳台,作为套内空间按楼板水平投影计算容积率);连续开敞率不低于40%的主景观阳台不限进深,其他阳台进深≤3米;每套住宅可设置一个服务阳台,水平投影面积≤5平方米,不限制阳台位置,无论封闭与否,此部分建筑面积不计算容积率。
四、精简房地产项目审批流程,提升行政服务效能
(一)容缺办理报建手续。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住宅用地,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可凭土地出让合同、交地确认书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缴清剩余出让价款及利息后,方可按规定申办不动产权证。
(二)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先行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50%,剩余50%应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现)售许可证前缴清。
(三)简化规划许可变更程序。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办理预(现)售许可的项目,在不突破规划条件、规范且不涉及邻避设施的前提下,对户型、区内道路、配套设施位置与面积、附属绿化布局、用地竖向标高、地下室车位及配套用房布局等调整,免于批前公示。
(四)精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内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聚焦规划指标、建筑布局、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等管控要素,海绵城市、绿色建筑、树木迁移、夜景灯光、绿化工程设计不再作为审查内容,依据主管部门意见以指标形式纳入书面审查意见,由建设单位在施工图设计中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取消审批夜景灯光工程方案与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五)一次征询公共服务设施设计方案意见。住宅项目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方案初步设计审查环节由自然资源部门“一次征询”主管部门及接收单位意见。各部门在限期内对公共设施建设规模、位置、出入口一次性提出意见,提出意见的单位负责跟进指导项目方修改。室内装修、建造材料及设备等由接收单位在施工图环节监管。
(六)适度放宽规划条件核实标准。对于因消防、人防、供电、市政管网调整等客观因素,导致绿化、车位布局及数量变化等情况,在不低于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据实对绿化和车位进行规划条件核实。
五、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市辖区,各县(市、区)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已办理预(现)售许可的住宅建筑,不适用本实施细则第三条。国家、省、市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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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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