闪婚闪离,价值千万房产登记99%却只分到5%,为什么?
最近上海有则案例引发网友热议。在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女方对案涉的一套价值千万的房产持有房屋99%的登记份额,最终法院判决男方在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仅需向女方支付五十万元补偿款。这个持有份额和判决比例的悬殊引发了网友的热烈讨论。热点会随着时间消退,但是上海法院对这类案件的判决却对未来的类似案件具有很强的参考和指导意义。一个千个人有一千个关于公平的标准,我们看看上海法院怎么认定这类事件。事情是这样的。在上海,一位女士手持白纸黑字登记着99%份额的房产证,将男方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价值千万的房产。本以为是一场胜券在握的官司,结果却让人大跌眼镜:法院不仅没判给她990万,反而判决房子归男方,她仅拿到了50万元的补偿款(约占总房产的5%),这是上海长宁区法院今年审结的一个案件。为什么会这么判呢?这是男方及父母拆迁后分在他们名下的一套房子。婚后为了方便继女(女方带来的孩子)上学,曹某说服父母将二老名下的份额赠与给了自己,自己又将99%的份额,登记在女方名下。双方的婚姻存续期间了3年半,实际共同的生活期间是半年,后来因为感情不和离婚了,离婚后半年女方将男方告诉法庭,要求按照房屋登记比例去分割房产,这是以上的背景。财产来源:房子是曹某父母的拆迁房,是老人的毕生积蓄和养老窝,赵某对房屋来源毫无贡献。
婚姻存续时间:双方虽然是三年半的婚姻,但实际共同生活仅6个月,属于典型的“闪离”,如果让女方拿走99%,对男方显失公平。
赠与目的:法院认定,这种夫妻间的赠与,往往是附条件的,即建立在“婚姻长久、共同生活”的期待上。当婚姻短期破裂,赠与的基础也就不复存在。
职业背景:女方从事房地产行业,经验丰富,应当知晓产权登记的法律后果,但在男方冲动之下并未提醒风险,反而全盘接受。
最终,法院依据《民法典》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判决:房子归曹某所有,曹某仅需支付赵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
这个案例发生的时间节点非常关键,以往这类案例在确认分割比例上争议非常大,但是本文中这个案例因为发生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生效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第五条为解决这类争议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及认定标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5条第五条第二款(已办理转移登记的情形):"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夫妻间房产赠与不同于普通民事赠与,是以婚姻关系长久存续为目的的特殊赠与。当"闪婚闪离"导致赠与目的落空时,不能再按登记比例分割,而应回归公平原则,综合考量财产来源、共同生活情况、家庭贡献等因素确定补偿数额。《管子·形势解》曰:天公平而无私,故美恶莫不覆;地公平而无私,故小大莫不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