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产赠与未过户、赠与人却突然去世,继承人能否撤销赠与并按法定继承处理房屋?
一、两则典型案例
案例一:西城法院 (2022)京 0102 民初某号
冯某、王某与冯某 1 签订《房产赠与声明》,约定将西城区某房屋赠与冯某 1,但始终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冯某去世后,其继承人贾某主张撤销该赠与,拒绝配合过户。
北京二中院审理后认定,案涉房屋未完成过户,财产权利未发生转移;案涉赠与既未经公证,也不属于公益或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依据《民法典》第 658 条,继承人作为赠与人权利义务的承继者,依法享有任意撤销权。
案例二:石景山法院(2021)京 0107 民初某号
王某某、蔺某某与王某 6 签订房屋赠与协议,约定将诉争房屋赠与王某 6,同样未办理过户手续。二人去世后,其继承人主张撤销该赠与,要求将房屋作为遗产分配。
法院认定该赠与为普通民事赠与,不满足 “经公证”“公益 / 道德义务性质” 的不可撤销条件,且未履行过户登记义务。依据北京高院《继承纠纷解答》第 27 条,继承人有权撤销该未履行的赠与合同。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一)《民法典》第 658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北京高院《继承纠纷解答》第 27 条:被继承人生前签订赠与合同约定将财产赠与受赠人,死亡时尚未履行的,受赠人有权请求继承人履行赠与合同;
四、房产赠与风险防范
及时办理过户
若赠与意图真实且不可撤销,应在签订赠与协议后尽快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完成权利转移,避免后续争议。办理公证强化效力
若暂无法过户,可对赠与合同办理公证,依据《民法典》第 658 条,公证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及继承人)不得任意撤销
明确赠与性质
若为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如赡养、扶养相关赠与),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排除任意撤销权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