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的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上述回答仅供参考,如有疑问,请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内容仅供读者学习、交流之目的,不作任何商业用途。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不妥,请联系删除。


公司简介
淄博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是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成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专门从事涉税服务、鉴证业务,以及相关财务代理业务的专业代理机构。我们坚持客户第一,信誉至上,注重质量、严守商业秘密,竭诚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高效、诚恳的服务。真诚期待我们的合作!
业务范围
代理企业记账、报税;
工商税务手续、企业年报、注销;
税务咨询、筹划及顾问;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
代理开具增值税数电发票、
抄报税、发票认证、纳税申报

地址:淄博市淄川区城里大街446号
电话:13145335954(财税咨询、顾问等) 13864334000 (企业建账、记账等) 13506442912 (发票代开、认证等) 0533-52864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