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负大额债务尚未清偿,债务人夫妻通过房屋买卖的形式,将名下共有房产过户至两名子女名下,到期无力偿还借款后被债权人起诉。债权人后续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经法院审理查实交易为虚假买卖、无真实购房对价,最终判决撤销房产过户行为。本案依托债权人撤销权相关法律规则,厘清借子女过户房产逃废债务的法律后果,既是债权人维权参考范本,也给所有债务人、房产受让方敲响诚信警钟。
某生产制造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200万元,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一同承担还本付息义务。借贷关系成立数月,贷款仍在正常存续、债务尚未结清阶段,借款夫妻二人以二手房买卖为名,将夫妻共有的两套房产分别变更登记至两名成年子女名下。
房产过户短短数月后,借款企业与共同借款人夫妻突发履约违约,停止支付贷款利息,自此彻底中断还款义务。债权人为追回欠款,率先提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判令借款企业及夫妻债务人清偿全部借款本金与对应利息。判决生效后,几名被执行人始终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确定的还款义务,名下无有效可执行财产。
经核查财产线索,债权人发现案涉两套房产早已在逾期前过户至债务人名下子女处,随即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诉讼,主张撤销全部房屋转让及产权过户登记。庭审之中,债务人一方抗辩案涉房产属于正常市场化买卖,子女已足额支付购房款、不动产登记合法有效,案涉过户受法律保护,请求法院驳回债权人全部诉求。
法院围绕案涉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购房对价支付合理性、受让方主观是否善意三大核心要件逐一审查,从三方面认定本次房产转让并非真实市场交易,系债务人变相转移资产、逃避债务:
被告当庭提交的私下房屋买卖合同,和不动产登记机关备案存档的买卖合同,在合同文本内容、签约时间等关键条款上出入明显,各方当事人无法对合同冲突作出合乎常理、有证据支撑的合理解释,从合同本源上无法证实双方存在真实购房、售房的合意。
案涉房产过户发生在债务存续期内,过户不久债务人便丧失还款能力、全面逾期违约。两名受让人为债务人成年子女,对父母对外负有大额债务、缺乏足额清偿能力的客观事实具备知情条件,难以被认定为不知情、无过错的善意购房主体。
综合全案事实,案涉房屋转让是以合法买卖合同、不动产过户的外在形式,实现转移责任财产、规避生效债务履行的非法目的,客观上直接导致债权人胜诉后无财产可供执行,严重侵害债权人合法债权。依据民法典债权人撤销权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撤销案涉全部房产转让行为,案涉房屋产权恢复至原债务人名下,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或者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若财产受让人明知债务人该行为会损害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同样有权主张撤销。
本案中虽披着 “有偿买卖” 外衣,但实质无真实对价,等同于变相无偿转移财产,完全契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情形。撤销权设立初衷,就是规制债务人恶意减损自身责任财产、恶意逃废债务的失信行为,保全债务人可供偿债的责任财产范围。
不少债务人存在法律认知误区:房产过户到子女名下就等同于财产隔离,欠债后法院无法处置子女名下房产。从司法裁判口径来看,亲属间房产过户,不能天然规避债务:
依法清偿债务是合同约定义务与法定责任,通过近亲属代持房产、虚假买卖过户、阴阳合同转移资产等方式逃债,不仅过户行为可被法院撤销,财产最终回归被执行人名下用于强制执行,还会额外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不必要诉讼成本;若恶意转移财产情节严重,还有可能触及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相关刑事风险。
近亲属之间房屋买卖,务必规范签约、留存完整转账凭证、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支付房款,杜绝过桥走账、循环转账、阴阳合同等不合规操作。明知出让方身负大额债务仍配合低价/虚假过户,受让房产随时面临被法院撤销、房产被执行的风险,前期投入资金极易产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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