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说认为:物权法定,债权性质的《离婚协议》,不能对抗公示的物权登记,不能排除基于公示信赖的善意第三人强制执行。
然2026年5月14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6-07-2-512-001案例《郑某诉宜宾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某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确认,符合条件情况下,夫妻离婚时关于房产归属的约定能够排除强制执行。
该案裁判要旨如下:
对于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是因房屋设有按揭贷款抵押等权利负担,无法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导致登记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相符,从而引发执行异议之诉的情形:
如果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的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实际权利人以离婚时已约定房产归属为由请求排除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张茂荣律师解读】《离婚协议》可以有条件排除执行,排除条件如下:
- 实际权利人无过错,即非自身原因导致“名实不符”:以入库案例为例,案涉房产离婚时设有按揭抵押,因贷款未结清无法解押过户。
- 执行债权发生于离婚之后,属于离婚后登记权利人个人债务,且《离婚协议》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
需要提醒⏰的是,法官对实际权利人是否存在“名实不符”的过错有自由裁量权,从规避风险的视角,建议实际权利人根据《离婚协议》约定,及时催告对方办理过户手续并保留催告证据。(催告对方,对方不配合过户,可认定“名实不符”非自身原因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