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离婚时用房产折抵抚养费,这种约定有效吗?
小编:别把两笔账搅成一锅
离婚时谈房子,谈孩子抚养费,很多人容易顺嘴说一句:房子给你,以后抚养费就别找我要了。
这句话听着省事,真落到法律上,不能这么粗糙地看。
房产分割是一回事,抚养费又是另一回事,前者处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怎么分,后者保障的是孩子以后生活、教育、医疗这些持续支出,两件事可以在离婚协议里一起安排,但不能因为写在同一张纸上,就把抚养义务彻底“买断”。
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现行规定,离婚后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抚养费的数额、期限,可以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再由法院依法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也是先协商,协商不成再走诉讼分割。
所以,房产能不能折抵抚养费,关键不在“能”或“不能”四个字,而在约定到底写成了什么样。
如果协议写得很清楚:哪套房归谁,房屋价值如何确认,是否抵扣一部分抚养费,抵扣到什么期间,过户什么时候办,贷款谁还,税费谁承担,孩子将来重大医疗、教育支出怎么处理——这种安排至少有被审查和履行的基础,实务里,法院更容易理解的是“房屋归属加折价补偿”或者“一次性给付抚养费”这类结构清楚的方案。
但如果只写一句“男方房子给女方,女方以后不得再要抚养费”,或者“房产抵清孩子十八岁前全部费用”,麻烦就来了。
孩子的抚养费不是夫妻之间普通债务,父母之间怎么约定,不能损害孩子依法获得抚养保障的利益,哪怕当时双方都签字了,后来孩子实际生活、上学、看病确实需要增加费用,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仍可能依法主张调整,能不能支持、支持多少,要看孩子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当地生活水平等因素,具体看法官依据法定要件综合裁量。
这里还有一个很多人忽略的点:房子不是现金。
抚养费通常是为了持续支出,孩子每个月吃穿、上学、看病,都要真金白银,房子虽然值钱,但如果不能出售、不能出租、还有贷款、过户办不下来,写成“以房抵养”就可能变成纸面好看,实际用不上,法院审查这类约定时,不会只看房子估值高不高,还会看这个安排能不能真正保障孩子。
再拿协议效力说清楚。
双方真实自愿签的离婚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一般有约束力,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过相关案例,认可过当事人对抚养费数额的真实约定;但同类案例里也讲得很明白,抚养费给付不是普通合同关系,像违约金这类条款,不是写上就当然能按合同违约那套走。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不是随便写写,但也不是写什么都铁板钉钉。
比较稳妥的写法,不是把话说死成“以后永不支付抚养费”,而是把房产处理和抚养费安排分开写明:房子如何分,是否折抵,折抵金额或期间如何计算,日常抚养费怎么给,重大疾病、升学等额外支出如何分担,这样至少能让双方知道自己承担什么,也方便日后执行。
要是房子本身权属不清,或者还登记在老人名下,或者贷款没处理完,就更别急着拿它抵抚养费,房子过不了户,孩子生活费又没人按时给,最后受影响的不是哪一方“亏不亏”,而是孩子的基本生活安排。
分界线大概在这儿:双方财产清楚、房屋能交付或过户、抵扣范围写得具体,且孩子日常保障没有被掏空,这种约定才有讨论空间;如果只是为了少付钱、图省事,拿一句模糊的“房子抵抚养费”堵住孩子未来的合理需求,风险就很高。
感情谈到散场,账更要写明白,别信外面那种“房子一给就永远不用管孩子”的说法,也别听人支招把财产绕来绕去,离婚协议越含糊,后面越容易打回头仗;真要这么安排,至少把房屋资料、贷款情况、孩子开支、双方收入这些材料摆到桌面上,按合法程序写清楚,心里才踏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