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订立代书遗嘱,将房产留给大儿子,邀请大儿子的债主作为现场见证人签字;其他子女提出见证人与受益人大儿子存在债务利害关系,不具备见证资格。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债权债务、劳务、亲属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债权人与大儿子存在直接经济利益牵连,见证中立性无法保证,属于法定禁止见证人群体。
因见证人身份不符合法律硬性要求,该份代书遗嘱整体无效,案涉房产按照法定继承,由全部第一顺序继承人均等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