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月三十 晴
丙午年[马] 丙申月 戊午日 星期三
你把房产过户给女儿,现在跟女儿有矛盾。
想把房子收回去,能不能收回?
博主认为,如果赠与附义务,比如赡养。
你女儿未履行义务,能撤销赠与。
但仅因有矛盾,虽有矛盾,但你女儿依然履行赡养义务,那无法撤销赠与。
理论成立,看实操。
没有相似,看近似。
入库案例:2024-07-2-102-003
大珍与阿珍系母女关系,双方签订《承诺书》。
约定大珍将房屋附义务赠与阿珍,阿珍给大珍养老送终,并保障大珍的永久居住权。
双方办理过户手续,并签订赠与合同。
一个月后,双方发生矛盾,阿珍对大珍爱搭不理,未履行赡养义务。
阿珍在未经大珍同意的情况下,将房屋出售。
酿诉。
阿珍抗辩,大珍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赠与合同与承诺书有效。认定该赠与未附义务,大珍无权撤销。
并且,阿珍认为自己尽到了赡养义务,未违反约定。退一万步说,就算是违反了。大珍也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而非撤销赠与。
(博主将逐字逐句学习,以后写狡辩状指不定用得上。)
经查,阿珍与案外人阿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443万出售给阿强,后因本案产权纠纷,被保全查封,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后阿强提起诉讼,该案判决阿珍返还阿强定金、违约金及居间服务费损失,已执行完毕,所涉查封已解除。
查明,大珍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fy认为,双方签订《承诺书》,又另签赠与合同。不能据此否定承诺书约定的内容:阿珍对给大珍养老送终,并设立永久居住权。
故是附义务的赠与。
依据民法典661条、663条,赠与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阿珍接受房屋赠与及过户不久,即出售房屋。认为构成对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违反,故支持大珍的诉请。
一、撤销赠与,二、腾房返还给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