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与小丽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赠与未成年女儿,但未过户。大林再婚离世后,大学毕业的女儿要求将房屋过户到自己名下,继母却提出异议,以其享有法定继承权为由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这份赠与承诺还有效吗?
——合法有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第一款离婚协议约定将部分或者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给予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请求撤销该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另一方同意的除外。
本案中,大林与小丽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协议中两人共同向女儿作出赠与承诺,形成合法有效的赠与合同关系。大林生前负有将房屋过户给女儿的义务,离世后,该义务属于其遗留的“债务”范畴,女儿的继母作为大林法定继承人,不能只继承权利,而拒绝履行相应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