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0年3月15日,赵先生单独购买了位于某处的房产一处,取得了村镇房屋所有证。后在2015年左右被拆迁,经过拆迁安置于2021年4月28日取得了位于某小区某处房产一处,证号:苏(2021)宝应县不动产权第XX号。该不动产登记在赵先生与乔女士名下,在离婚案件中未分割处理。乔女士在2018年3月至2024年6月期间缴纳养老保险费55946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一、乔女士是否存在重大过错?即乔女士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异性保持暧昧关系?二、涉案的不动产如何分割?三、涉案的金项链如何分割?四、赵先生与乔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存在共同债务?如有,该债务如何分担?五、乔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如何分割?
关于争议焦点一,赵先生主张乔女士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重大过错,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仅提供了2023年12月16日夜里12点51分一张监控截图,截图仅能证明一个静止的片段,不能证明乔女士与婚外异性存在暧昧关系,故赵先生该项主张,不予采信。
关于争议焦点二,赵先生主张案涉不动产归其所有,一审法院认为,案涉不动产登记在赵先生与乔女士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本案中,赵先生与乔女士就不动产分割以及房产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为减轻当事人诉累,双方均可通过申请法院拍卖的方式对案涉房产进行处置,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税费后由双方按比例分配。结合赵先生与乔女士共同生活二十年左右以及共同生育两名子女、登记在双方名下时间为三年左右、赵先生受伤致残情况等因素,一审法院确定对案涉房产拍卖所得款项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赵先生80%、乔女士20%的比例分配。
关于争议焦点三,关于涉案的金项链分割。首先,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认可乔女士提供的金项链发票重量67.94克,结合赵先生提供的其与乔女士录音以及乔女士陈述,该金项链为男士项链。赵先生主张是其婚前老金子约50克左右,婚后再添附以及加钱置换而来,但是未提供之前婚前老金子的任何证据,故对其陈述是婚前个人财产的观点,不予采信。乔女士辩称,该项链是用乔女士个人专用生活物品置换,属于其个人财产,结合金项链为男士项链,显然不能理解为乔女士个人专用生活物品,故对乔女士辩称的该项观点,不予采信。结合双方陈述及发票,涉案的金项链是婚姻存续期间2014年3月20日通过“以旧换新”的方式置换而来,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关于涉案的金项链分割,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本案,金项链目前在乔女士处保管,为减轻诉累,结合标的物价值,考虑目前二手黄金市场收购价700元-755元/克左右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涉案金项链归并给乔女士所有,由乔女士折价补偿给赵先生25000元。
关于争议焦点四,赵先生主张存在共同债务50000元,乔女士不认可。一审法院认为,赵先生未提供具体债务的客观证据,即便存在债务,也涉及案外人权益,故对赵先生分担夫妻共同债务,不予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五,赵先生主张分割乔女士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一半,乔女士不认可,辩称其社保费用是由赵先生母亲赠与的10000元以及自己工资缴纳。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纳部分及利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结合赵先生与乔女士的陈述,乔女士缴纳社保的费用,即便系用赵先生母亲赠与的款项以及其个人收入缴纳的均属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结合赵先生与乔女士生活状况等因素,一审法院酌情由乔女士补偿赵先生10000元。
综上所述,赵先生主张分割不动产、金项链、养老保险费的诉请,一审法院已酌情分割处理,部分予以支持,其他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第八十三条、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一、赵先生、乔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均可向一审法院申请拍卖位于江苏省宝应县不动产,拍卖所得款项在依法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赵先生80%、乔女士20%的比例分配;
二、乔女士保管的金项链一条(重量:67.94克)归并给乔女士所有,由乔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折价补偿给赵先生25000元;
三、乔女士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养老保险费折价补偿给赵先生10000元;
四、驳回赵先生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240元,减半收取1120元,由赵先生负担560元,由乔女士负担5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