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工地产汇案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广西高院(一)
【建工地产汇案例】(二)郑州中院:建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42 项
【建工地产汇案例】(三)贵州高院:建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42 项
【建工地产汇案例】(四)重庆高院:建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42 项
—本文连载章节见文首或下述文末链接—
038、天津某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中标合同与实际履行合同不一致,工程款应据实结算
【裁判要旨】:实践中,在建设工程施工中,中标合同与实际合同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就本案而言,工程施工前未订立书面合同,许多事项未予固定,矛盾更显尖锐。无论中标合同的有无以及如何规定,其具体的施工范围和工程量以及工程款的多少,都应当以实际施工范围和施工量为准。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判决体现了对实质权利的维护,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彰显了司法为民的理念。
039、李某、杭州某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林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有二人合作施工事实,应当认定为共同实际施工人
【裁判要旨】: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是一个普遍性问题,不仅关乎诉讼程序的进程,更牵涉着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针对案件实际情况,在无书面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以是否实际履行合同义务为前提认定实际施工人资格。而后又根据合作施工的事实和证据,果断认定李某、林某均为实际施工人,细化了实际施工人的认定标准,对实践中的司法审判具有一定指导意义。
040、天津市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某局有限公司、天津某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一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情形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
【裁判要旨】: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是在坚持合同相对性原则下对实际施工人的特殊授权,其顺利实施要满足三个复杂条件,第一要实际施工并管理;第二合同要因未经发包人同意的一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而无效,不包括多次转包和违法分包的情形;第三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且数额明确。本案是一个标准的实际施工人突破合同相对性的案件,清晰地展现出了实际施工人工程公司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实施路径以及所应具有的复杂条件,不仅对今后相关案件的审判具有借鉴意义,更警示建筑行业各市场主体要依法实施工程。
041、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河北某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付款条件不成就、期限不明,“背靠背条款”抗辩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实践中,承包方为维护自身权益经常会同分包方订立相应的“背靠背条款”,以转嫁相应的风险,与分包方实现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但由于分包方或者施工方常常处于弱势地位,不免会因“背靠背条款”而受到损害,因此对于“背靠背条款”是否有效应慎之又慎。本案中,法院结合案件实际,兼顾公平,虽双方约定了“背靠背条款”,但承包方与业主已发生了纠纷,权利处于不明状态,一味强调执行“背靠背条款”则损害了分包方的利益。本案限缩了“背靠背条款”的效力范围,亦警示建筑市场各主体要树立诚信意识,严格依法依约履行义务,对于实践中审理相应案件具有指导意义。
042、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与山东某工程有限公司及天津某储能有限公司、天津某光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甲指分包情形下,应严格依合同相对性承担责任
【裁判要旨】:实践中,发包人有时会利用自己优势地位,直接指定第三人为分包人,打破了“发包方--承包方--分包方”的模式,从而可能打破合同相对性。亦如本案,发包方储能公司指定消防公司为专业分包方,要求承包方建设公司与消防公司签订合同。本案的审判结果明确了在出现甲指分包问题时,应严格依照合同相对性由承包方承担责任。但超出分包合同范围完成的工程量及其价款被发包人与分包人所确认的,发包方也应在超出部分承担给付责任,对审判实践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043、天津某总承包有限公司与天津市某材料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约定工程款付款期限的,施工人可随时主张权利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纠纷合同案件具有周期长、争议大的特点,故而在维护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会经常性遇到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付款期限,则施工人可以随时要求承包人支付工程款,亦警示相关主体一方面在签订合同中要认真仔细;另一方面也要及时积极地行使权利,以防权利受损。
044、天津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与天津某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未积极推进审计结算,以财政审计为付款条件抗辩亦不能采纳
【裁判要旨】:实践中,在涉及国有企业和政府工程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经常会约定以最终审计部门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其本意是严格财政资金使用,但往往会成为发包方拖延结算的理由,不利于施工方的权益保护。本案中,法院对开发公司主张因未有审计部门审计结算而不具付款条件未予采纳,从而认定其应当支付剩余工程款,予以结算。以案例形式给予了发包方以警示,合同双方互负义务,在合同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时,另一方应积极配合,履行相关义务,从而实现合同目的。
045、中国建筑某局有限公司与天津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因发包方原因工程未完工的,应以起诉之日作为优先受偿权的起算点
【裁判要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从2002年至今,关于优先受偿权的司法解释多有变动。起算点从建设工程竣工或约定竣工之日变更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行使权利期限从六个月延长至十八个月,大大缓解了因建设工程结算周期长,流程复杂,经常会出现工程难以完成结算而致使承包人无法如期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
046、天津滨海新区某电子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与被上诉人程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法定代表人以个人名义支付欠付工程款的,应为单方债务加入,与法人一同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裁判要旨】: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其对外有权以自身名义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但在具体的民事活动中也应当注意区分法人行为和个人行为,从事法人行为时要严格依照法律和公司的章程规定。本案中,法院结合当事人行为与案件情况认定其系个人行为的判决以案例的形式厘清了法人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区别,对于规范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来源】: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3年2月24日发布《2019-2022年建设工程纠纷审判白皮书》
—本文连载章节见文首或下述文末链接—
【建工地产汇案例】(二)郑州中院:建工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142 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