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公证赠与合同与一份公证遗嘱,围绕同一套房产展开角力。法律的天平最终倾向了哪一方?这背后是财富传承中不可不知的关键规则。
2014年2月,李老先生与孙子小李签订了一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约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赠与孙子。孙子接受了这份赠与。
一年后,老人却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这份赠与,但未获支持。又过了几个月,老人到公证处立下新的公证遗嘱,声明将同一套房产留给自己的三个子女李甲、李乙、李丙共同继承。
2019年老人去世后,孙子与子女们对簿公堂。孙子依据2014年的公证赠与合同要求确认房产归自己所有;子女们则主张,房产尚未过户,应按2015年的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法庭成为两份法律文书较量的战场。最终法院的判决一锤定音:公证赠与合同有效,公证遗嘱不能对抗这份在先的赠与承诺。
01 案情聚焦,两份公证文书的对抗
这起案件中,李老先生有四个子女:李甲、李乙、李丙、李丁,而小李是李丁的儿子。2014年初,李老先生与孙子小李签订了一份赠与合同,并将这份合同办理了公证手续。
赠与的核心内容是李老先生将其名下一套房屋无偿给予小李。一年后,李老先生试图撤销这份赠与的请求被法院驳回。
2015年9月,老人做出了一个出人意料的举动:他前往公证处设立了公证遗嘱。在这份遗嘱中,他明确表示自己去世后,该房屋应由李甲、李乙、李丙共同继承。
这一前一后两份公证文书,针对同一财产作出了截然不同的安排。
2019年李老先生去世后,房产之争正式爆发。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房屋产权归其所有,并请求判令李老先生的法定继承人配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而李甲、李乙、李丙则坚持认为,虽然存在赠与合同,但房屋产权尚未过户,赠与关系尚未成立,应当按老人的最后意愿即公证遗嘱进行继承。
02 法律解析,为何赠与优先于遗嘱?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李老先生在无法撤销公证赠与合同的情况下,又设立的公证遗嘱,是否能够对抗之前已经生效的公证赠与合同?
首先,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公证后更不可任意撤销。 这意味着,只要赠与人与受赠人达成合意,合同即告成立生效。
法律特别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除非出现法定情形(如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权益、不履行赡养义务等)。
本案中,李老先生与小李的赠与合同经公证程序确认,而李甲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可撤销情形。因此,该赠与合同合法有效,李老先生负有履行义务。
其次,遗嘱处分需以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李老先生在立公证遗嘱时,虽然房屋仍登记在其名下,但因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存在,他已负有将该房屋产权转移给小李的义务。
从法律角度看,此时李老先生对该房屋的“处分权”已经受到限制。基于这一事实,后立的公证遗嘱不能对抗在先的公证赠与合同。
最终法院判决:小李可依据赠与合同取得该房屋产权。 这一判决明确了在特定情况下,债权性质的赠与合同可以优先于遗嘱继承。
03 财富启示,传承规划的专业思考
作为财富传承管理师,这起案件给我们带来了重要启示。财富传承从来不是简单的财产转移,而是需要深思熟虑的系统工程。
公证赠与与公证遗嘱是两种常见的传承工具,但它们的法律属性和后果截然不同:
赠与是生前行为,一旦完成(特别是经过公证),财产权利就可能立即或依约转移;而遗嘱是身后安排,立遗嘱人生前可随时修改或撤销。
对于老年人而言,过早将核心资产通过不可撤销的方式赠与子女,可能带来风险。 一旦失去财产控制权,可能削弱自身生活保障,也难以约束受赠人的行为。
从传承规划角度,我建议考虑以下方案:
考虑“附义务赠与”:如果确需生前赠与,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受赠人的义务,如赡养照顾、居住权保障等,并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
善用居住权制度:根据《民法典》,可以在赠与房产的同时为赠与人设立居住权,确保“老有所居”。
采用遗嘱与信托结合:对于复杂家庭或较大资产规模,可考虑遗嘱信托等工具,既能实现传承意愿,又能保持一定控制力。
谨慎选择公证时机:公证虽能增强法律效力,但也意味着灵活性的降低。在办理任何公证前,务必全面了解其法律后果。
当法院判决生效时,这套房屋的归属终于明确。老人当初的公证赠与,在去世数年后仍然决定了房产的最终去向。而那份被寄予厚望的公证遗嘱,在无法对抗在先有效承诺的法律规则面前,终究未能改变财产的流向。
孙子小李手持那份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等待着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而手持公证遗嘱的三位子女,则无奈接受这一结果。公证处的工作人员可能记得老人先后两次到来时的不同神情,而这一切已成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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