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期文章遗产继承,我们不得不直面的痛和大家聊了聊遗产继承的路径,今天这篇《房产继承涉及哪些税费》做为姊妹篇给大家分享一下涉税内容,且听我分两个环节一一道来。
注:本文中的“房产”仅为城镇住宅房,不含商用房、农村住宅房

一、房产继承环节涉及的税费
1、个人所得税:在房产继承环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增值税:房产继承环节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3、印花税:由继承人按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税率万分之五。按现行税收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自然人按万分之二点五的的优惠税率缴纳。
4、契税:现行政策房产继承环节免征契税。
其他如土地增值税、房产税等未提及的,目前的政策在房产继承环节都不涉及,不需要考虑。
另外,继承关系复杂需要公证的,这里提醒一下,房产的公证必须由房产所在地公证机构进行公证。各地公证费用不同,最常见的收费方式是按所公证房产的面积收费,每平米几十元不等,一些服务意识较强的南方城市甚至在公证业务办理时免收公证费。
二、房产继承后再出售环节涉及的税费,按现行税法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在买卖双方之间分别汇总如下:
(一)卖方应申缴的税费
1、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不足五年或满五年不是家庭唯一住房的,按房产转让所得,以转让房产收入额减除房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如缴过的税费、期间房产维修费等,扣除前提是要有正式票据并被确认合理)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纳税人未提供完整、准确的房产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额的,按1%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我们当地对继承房产再出售的只按20%差额税率执行。
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满五唯一”免个人所得税,即转让五年以上(含五年)且是家庭唯一住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目前“家庭唯一”的标准是指以家庭为单位,在转让房产所在的省内地区没有二套及以上住房。
2026年1月12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和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公告2026年第3号),“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经咨询,目前还没有明确房产继承后再出售缴纳的个税是否在个人所得税退还的政策范围内,还需进一步关注。
2、增值税: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3%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
目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个人将购买两年以上(含)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的附加税费(因存在相关性,为通俗易懂,就在增值税下表述吧):
(1)城市维护建设税: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7%缴纳。
(2)教育费附加: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按3%缴纳。
(3)地方教育附加:在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情况下,以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为依据,按2%缴纳。
3、印花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财税〔2008〕137号)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1、契税: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14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面积为14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缴纳契税。个人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契税税率为3%。
2、印花税:对于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印花税。
其他如土地增值税目前在这个环节是暂免的,房产税是在出租环节才有,持有期间的房产税仅在上海、重庆两地试行过,目前还没有在全国推广。
以上内容纯属个人学习分享,且因政策不断更新调整而存在时效性,实操中还请以当时法律法规为准,必要时请拨打12366咨询。欢迎税务精英们前来指正、批评,期盼着你们的到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