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离世后共有房产未分割,另一方再婚后,未经子女同意变更房产份额,这一行为是否有效?子女起诉要求继承分割房屋,法院又会如何判定?202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备受关注的家庭房产纠纷案件。
1998年,张氏四兄妹的父母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的房屋,产权登记在父亲张某的名下。2003年,母亲去世,按照法律规定,这套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进行分割继承,但当时未作处理,仍由父亲张某居住。
五年后的2008年,父亲张某与刘某再婚,两人婚后未育有子女,仍居住在这套房屋内。2022年,两人在未告知四兄妹的情况下,向不动产中心申请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产权变更后,原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的房产,变更为按份共有,其中张某占20%、刘某占80%。
病历显示,从2023年1月以来,刘某多次带张某至医院就诊。张某智力减退数年,且患有阿尔兹海默症。
2024年2月,父亲张某去世。四兄妹认为刘某擅自变更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侵犯了他们作为继承人的合法权益,遂将刘某起诉至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依法继承分割房屋。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
张氏四兄妹认为,房屋是父母的共同财产,四兄妹有权继承该房屋。他们提出父亲患阿尔兹海默症,多年来均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刘某故意隐瞒四兄妹擅自带张某进行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行为应为无效。
刘某辩称,在2022年过户时,张某的精神状态完全是正常的,有权处分自己的财产。她还要求分割继承张某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并以自己照顾老人16年为由,强调自己对张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了如下判决:
第一,法院确认产权变更行为无效。法院认为,夫妻共同购买的房屋虽然登记在一人名下,但仍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
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全部继承人尚未就去世一方的房屋产权份额进行继承分割前,该房屋应属于全部继承人共同共有。
登记的产权人在未经其余继承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侵犯了其余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其行为符合“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之构成,应属无效行为。
此外,根据病史资料显示,张某此前已存在智能减退问题数年,法院有理由相信其办理变更时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法院对遗产进行重新分割。由于张某生前未留有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其父母均先于其去世。因此,张某在房屋中享有的60%产权份额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即由其配偶刘某、四子女继承所有。
考虑到张某生前与刘某共同生活,分配遗产时,刘某可以适当多分。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市场价值意见200万元和分割意见,依法酌定房屋归张氏兄妹按份所有,即各享有1/4的产权份额,由四兄妹各自支付刘某房屋折价款10万元。
第三,刘某要求继承分割的项链和戒指等物品,由于缺乏相关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共同财产往往涉及房产、存款、投资等多种形式,在夫妻离异或一方离世后,家庭成员之间可能因对财产分配的期望不同而产生矛盾,影响家庭关系和谐。
本案中,母亲离世后,房产未及时分割继承,为后续矛盾埋下隐患。父亲再婚后,未经子女同意变更房产份额,导致了子女与继母之间对簿公堂。
法官建议,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意愿,提前合理规划处理共同财产。同时,可以通过提前立遗嘱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尽可能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遗产纠纷。
在遗产继承中,各方也应秉持诚信、公平的原则,充分尊重各方权益,遵循法律规定,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解决纠纷。
本案判决展示了法院在处理家庭房产纠纷时的考量因素:既要依法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也要考虑共同生活配偶的贡献。
房产作为家庭重要资产,一旦处置不当,极易引发家庭矛盾。
提前规划、明确约定、合法处置,才能避免家人对簿公堂,实现家庭和睦与传承。
转载于公众号:都市有说法
更多专业法律咨询,请拨打兰州律师陈昱君律师电话:13893288602
【免责声明】:
“兰州律师陈昱君”对转载、分享的内容、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真实可靠性或完善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仅供读者参考!
【版权声明】:
本文图文转载于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仅供学习参考之用,禁止用于商业用途,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请在30日内联系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