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2.4 星期三 25515 00050
与分割夫妻共同房产有关的法条或案例(3)
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房产所涉价值较高,又涉及出资主体、登记的所有权人、购买的时间是婚前还是婚后,是全额出资还是一方付首付另一方共同还贷等等问题,导致分割夫妻共同房产问题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如何化解难题?分类讨论是一个办法。今天我们讨论第三种情况,要素如下图所示:
购房时间 | 出资主体 | 出资情况 | 登记情况 | 结果 |
婚前 | 一方出资 | 全额付款 | 双方名下 | 夫妻共同财产 1.约定按份共有的,依约处理 2.反之,共同共有,分割时适当给出资人多分 |
关于这个问题,上海高院发布的《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出资购置房屋,权利登记在双方名下的,为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如未约定按份共有,可认定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也就是说,如果约定了按份共有,就按照约定的份额分割;反之,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但是考虑到实际出资情况,出资一方可以适当多分,分割比例并非50%对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