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2025年9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发布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决策部署,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贯彻实施,促进规范涉企行政执法司法专项行动深入开展,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作用,彰显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的使命担当。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共10件,分别是103家公司不服江苏省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撤回建筑资质许可行政复议案,某开发公司不服浙江省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缴违约金行政复议案,某中医诊所有限公司不服上海市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某建设公司不服四川省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行政复议案,某房地产公司诉河南省某市人民政府、某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允诺案,某客运集团公司诉吉林省某市人民政府履行公交化改造行政协议案,某投资公司诉福建省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不履行行政许可法定职责及规范性文件审查案,某机械公司诉浙江省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不履行会议纪要案,以及某矿业公司诉贵州省某县人民政府行政补偿案。
本公众号将以专题形式连续推送前述“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本期是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规范涉企执法司法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之四。
某房地产公司不服黑龙江省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不履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法定职责行政复议案
——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不得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
一、基本案情
申请人某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住宅小区一期2、3、31号楼为商业开发项目,由某市棚改办收购作为安置用房,该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取得上述房屋的工程竣工报告。2020年5月4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至被申请人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因线上审批平台故障未能办理。2021年11月,申请人再次提出备案申请。被申请人认为,即便以2020年5月4日作为申请时间,申请人申请备案也已超出法定申请期限,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待缴纳罚款后才能办理备案,故未同意申请人备案。由此,案涉房屋无法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申请人也未能取得工程项目尾款,申请人及房屋业主多次向信访部门反映该问题。经研判,该信访事项符合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条件,经引导,申请人于2024年7月向某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二、复议结果
行政复议机构审查认为,该案争议焦点在于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的行为是否合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单位若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备案,备案机关有权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该案中,申请人虽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申请备案,依法应受行政处罚,但该行政处罚与备案行为分属不同性质,行政处罚的执行并非办理备案的前提条件,被申请人要求其先缴纳罚款再办理备案,属于违法增设了备案条件。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行政复议机构向被申请人释明其“先处罚、后办证”于法无据,被申请人对此表示认同,并承诺在15日内为申请人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人当场撤回了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终止。
三、典型意义
“法无授权不可为”是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恪守的基本准则,行政机关开展行政备案必须严格依法,不能随意创设条件或程序,不得减损经营主体权利或者增加经营主体义务。民营经济促进法规定,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避免或者尽量减少对民营经济组织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该案中,行政复议机构在行政复议调解会上聚焦争议焦点,明确指出行政机关要求“先处罚再备案”实质属于违法增设备案条件,通过行政复议内部监督推动相关部门自行纠正违法行为,取消了企业竣工验收备案的不必要限制。同时,行政复议机构将符合受理条件的信访事项纳入法定复议渠道,使这一持续多年的信访问题得以依法化解,不仅高效解决了企业困境,更为推动信访工作法治化、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优势破解信访难题提供了可复制的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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