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贯彻关于强化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全程监督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对违法终结本次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引导各级检察机关高质效办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选编了6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监督典型案例,供参考借鉴。其中,四川省华蓥市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移送犯罪线索协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全文如下:
四川省华蓥市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中移送犯罪线索协同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关键词】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调查核实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一体化办案
【基本案情】
某送变电公司因挂靠经营合同纠纷将罗某某诉至法院,生效判决判令罗某某赔偿某送变电公司13924604.13元。后罗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某送变电公司于2022年3月11日向华蓥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华蓥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华蓥市法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现被执行人罗某某名下有银行存款3万余元、产权车位一个,经处置到账共计93527元,全部冲抵了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某送变电公司未收到执行款。
某送变电公司了解到罗某某长期居住在重庆市某高档小区,可能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该公司将以上情况报告法院后,法院再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罗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罗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2022年12月30日,华蓥市法院以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线索发现。2023年4月3日,某送变电公司认为华蓥市法院存在消极执行的情形,向华蓥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华蓥市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该院依法受理。
调查核实。华蓥市检察院针对申请人反映的法院消极执行等问题开展调查核实。一是调阅执行卷宗,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交易流水。2022年期间,华蓥市法院对罗某某名下的银行账户进行查询并冻结,但对其中国建设银行卡余额12513.72元和西南证券账户540.04元未扣划。二是根据该公司提供的线索,联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发现,罗某某的儿子龙某某(2016年7月14日死亡)名下有位于重庆主城某小区商品房及车库,该房产的首付款、按揭贷款、物业费一直由罗某某支付,且罗某某为该套房产的唯一继承人。
监督意见。华蓥市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一是法院未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导致被执行人的银行卡及有价证券账户在未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下仍然正常使用。二是网络查控不能视为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高度关注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实地调查核实。2023年4月28日,华蓥市人民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及时恢复对本案的执行程序。
监督结果。2023年7月4日,法院采纳检察建议恢复本案执行程序,并对龙某某名下位于重庆主城某小区商品房及车库依法查封。2024年12月27日,前述龙某某名下的商品房及车库被依法拍卖,成交金额2261000元,现该款项已执行到位。
延伸履职。对于罗某某隐藏财产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华蓥市检察院民事检察部门将相关线索及时通报刑事检察部门,共同调查核实、会商研判,并于2023年7月17日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及时引导侦查。2024年11月29日,华蓥市人民法院以罗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华蓥市检察院总结办理本案的经验,联合华蓥市法院、华蓥市公安局会签《关于加强协作配合打击逃避执行切实解决执行难的意见》,为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和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奠定基础。
【典型意义】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民事执行监督案件时,发现被执行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犯罪的,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同时,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通过内部会商研判、外部协作配合,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2025年6月10日,“两高一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意见》第8条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审查办理执行监督案件中,发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应当将本意见第四条规定的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执行监督案件时,应重点核实被执行人有无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情形,发现其涉嫌刑事犯罪的,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检察机关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案件时,应当坚持一体综合履职,发挥刑事检察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立案监督等职能,加强与公安机关的配合协作,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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