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卷首语
风清则气正,气正则心齐,心齐则事成。为固本清源,打造房地产公司良好政治文化氛围,做到公廉生威,身正令从,公司纪委开设《地产清风》栏目,从加强学习新形势下党风廉政建设出发,转发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精神和重大举措;发布公司纪委工作动态、一线廉政建设动态;宣贯反腐败警示案例教育等内容,使纪检工作不断发出正面强音,促进公司风控系统完善,保证党员干部队伍纯洁向上,共习清风正意,同筑地产之廉。

习语金句
持之以恒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压紧压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强化对“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加强对权力配置、运行的规范和监督,保持反腐败高压态势,坚决铲除腐败滋生的土壤和条件,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
—— 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 审议《关于二十届中央巡视省(自治区、直辖市)情况的综合报告》 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主持会议
专题聚焦

图解丨二十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公报







工作动态
1
公司纪委召开违规吃喝警示教育大会 筑牢廉洁自律防线
为弘扬清风正气,坚决遏制“吃喝风”隐形变异、反弹回潮,巩固拓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学习教育成果,2025年12月11日,公司纪委组织召开违规吃喝专题培训暨警示教育大会,共有91人参加。会议传达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典型案例进行剖析,使全体员工深刻认识到违规吃喝问题的政治危害、廉洁风险及不良社会影响。会后,各项目组织员工对筑牢抵制违规吃喝防线开展座谈,员工纷纷表示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决杜绝违规吃喝等不正之风,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2
项目监督

为筑牢家庭廉洁防线,书香小镇项目于2025年12月31日举办“廉洁齐家·共筑防线”家庭助廉座谈会。本次活动围绕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剖析行业腐败案例及严明元旦春节纪律要求三项重点内容展开,项目纪检专员通过深入解读制度禁令、通报典型案例等方式,扎实开展警示教育,采用共读廉洁家书、签订集体承诺等方式,推动员工与家属筑牢相互监督的“企业+家庭”双重防线,并就家属经商、违规吃喝等政策模糊问题进行了现场答疑澄清。此次活动有效搭建家企廉洁桥梁,后续将优化形式、扩大覆盖面,推动廉洁家风建设常态化,为公司合规发展夯实根基。

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践行“三管三必须”要求,2025年12月23日上午,曲阜项目党支部联合物业公司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题培训暨实地演练,以“党建+纪检+安全”工作模式推动党建与安全生产深度融合,旨在压紧压实党员领导干部“一岗双责”的主体责任、监管责任,推动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各岗位协同抓的工作格局,构建全员参与、全过程管控、全方位覆盖的安全管理体系,切实防范冬季干燥天气引发的火灾风险。

2025年四季度,天津公司党支部持续强化政治监督,聚焦“三重一大”监督事项,对7次决策会议、28项议题实施精准监督,覆盖招标采购、资金拨付等重点领域,保障决策规范高效。此外,项目党支部常态化跟进“第一议题”制度落实,全程督导7次学习,推动上级精神直达基层;围绕“十四五”规划总结评估、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重点工作,通过专题会商、资料核查开展靶向监督,就安全管理提出2条监督建议,有效协助党组织发挥牵头抓总作用,凝聚工作合力。
2025年四季度,华北、华中事业部及南京项目紧盯元旦、中秋国庆等重要节点,持续深化正风肃纪。华中事业部通过“案例剖析+风险解读”方式,以行业典型案例及专题片《反腐为了人民》为镜鉴,深入解析节日“四风”问题根源。华北事业部系统开展节前警示教育,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学习制度规定,结合身边案例精准拆解隐形变异“四风”表现,推动廉洁意识深植人心。南京项目通过部署会议、廉政提醒、警示教育等多措并举,构建全覆盖责任体系,并采取“线下+线上”“明察+暗访”模式开展多轮检查,严查违规收送礼品问题。系列工作将教育与监督有机结合,有效筑牢了节日廉洁防线,营造了风清气正的氛围。
党纪企规
1
切莫违规接受管理和服务对象提供的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2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条 决定给予处分的,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
处分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受到处分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以下称被处分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务;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四)不服处分决定,申请复核、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作出处分决定的机关、单位名称和日期。
处分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决定的机关、单位印章。
第三十一条 参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可以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人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任免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的回避,由任免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任免机关、单位发现参与处分工作的人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三十二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和情节,依法给予处分。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根据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情节,经核实后依法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单位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作出处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警示案例
1
与“纪”同行丨公车为私“驶”不得
2
纪律教育画访谈丨面对谈话函询,要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

廉洁文化
1
廉洁文化中国行丨商丘文脉 清风浩荡


内容来源:纪检工作部,所属项目,部分来源于网络
责任编辑:涂家馨
执行主编:赵美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