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2009〕31 号)的规定,物业完善费用是指按规定应由企业承担的物业管理基金、公建维修基金或其他专项基金。具体而言,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物业共用部位维修资金:用于住宅共用部位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如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部位的维修费用,可从该资金中支出。
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专项用于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例如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设施设备的维修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