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赠与房屋归属指南:如何确保房产为子女个人财产
在婚姻家庭领域,房产作为价值较高的重要财产,其归属问题往往成为家庭矛盾的焦点。婚后父母赠与子女房屋时,如何确保房产仅归子女个人所有,避免因婚姻关系变动导致财产损失,是众多家庭特别关注的问题。本文结合《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法律规定、实务操作、特殊情形等方面展开分析,为大家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引。小胡和小王是夫妻。老胡夫妇想把自己的房子赠与给自己的女儿小胡,但是只想给确保房子只属于女儿小胡一个人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得出结论:婚姻存续期间受父母赠与所得的房屋,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可以通过明确约定的方式作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具体到上述案例,老胡夫妇想把房子只给女儿小胡一个人可以有两种方式:1、老胡夫妇与小胡签订《赠与合同》,在合同里面明确约定:该房产仅赠与女儿小胡一方,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2、小胡可以给小王签订一个书面协议,约定接受赠与的房屋归小胡一个人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因此,小胡和小王夫妻可以直接签署书面财产协议书,约定该房屋属于小胡一方的个人财产,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上两种方式签署合同或者协议书,可以直接去公证机关申请公证,确保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防止一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使用欺诈、强迫等手段侵犯对方的权益。1、部分父母并非直接赠与已有房屋,而是出资为婚后子女购买新房,此时房产归属需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综合判断。若父母出资购房后,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可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但是如果“若父母未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仅赠与己方子女”,仅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在司法实践中,仍可能存在被法院推定为 “对夫妻双方赠与” 的风险(尤其在购房款为部分出资、或房屋登记后夫妻共同还贷等情形下)。已完成过户登记:房屋所有权转移至受赠方,此时该房产通常转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双方另有书面约定“仅归受赠方个人所有”),赠与方无权再主张撤销赠与。未完成过户登记:若仅签订赠与协议但未办理过户,除两种例外情形(赠与协议已公证、或赠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如为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而赠与)外,赠与方有权在过户前撤销赠与,受赠方无法强制要求履行赠与。婚后父母赠与子女房屋的归属,核心取决于“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无明确 “只归一方” ,房产默认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在赠与房屋前,与子女签订书面《赠与合同》,并明确“仅归子女个人所有”,避免使用口头约定或模糊表述;若子女需与配偶签订财产约定,也需以书面形式明确房产归属。办理公证,无论是父母与子女的赠与合同,还是子女与配偶的财产约定,公证均可显著提升文件的证明力,经过公证的文件可作为证据直接被法院采信。赠与合同签订后,应尽快办理房屋过户登记,将房屋所有权从父母名下转移至子女名下(若为父母出资购房,需及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个人名下),确保子女完整去的该房屋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