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抵房”一定要将房产过户到施工方,才算抵债行为完成?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抵债,将存量房产抵给施工方,实务中非常普遍(俗称“工抵房”)。但往往施工方对材料供应商负有债务,相关方希望多方抵债清偿。若先将房产过户到施工方,施工方再过户给材料商。但由于房产的特殊性,受让方需要缴纳契税。实务中往往通过协议将房产直接过户给材料商,完成过户。这种情况,算抵债行为完成吗?
一、可以以物抵债
根据《民法典》合同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可自主约定债务履行方式,在到期债权基础上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不属于法律禁止的交易范畴。
二、可以向第三人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二十九条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第三人请求债务人向自己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合同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第二十七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以物抵债协议,不存在影响合同效力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自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生效。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履行以物抵债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相应的原债务同时消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以物抵债协议,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履行,债权人选择请求履行原债务或者以物抵债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以物抵债协议经人民法院确认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制作成调解书,债权人主张财产权利自确认书、调解书生效时发生变动或者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完成登记,债权债务消灭
抵债行为完成、债务清偿终结的唯一法定标志是不动产过户登记完成。依据《民法典》物权法定原则,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经登记不发生所有权转移效力。。
五、结语
开发商可以与施工方及第三方如材料供应商签订以房抵债协议,至开发商将房产过户到施工方或施工方指定的第三方时,协议各方债务清偿完毕,开发商抵债行为完成,无需先将房产过户到施工方。
关注——是一种支持
点赞——是一种美德
分享——是一种惠众
在看——是一种探索
收藏——是一种铭记
【免责声明】:图文来源【阿信老板财税】网络,由【山泉新视界】整理,仅供学习交流和公益宣传,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涉及侵权请留言,我们将及时删除。本平台联系方式:1262498887@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