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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书面约定婚前房产转为共同财产协议有效

  • 2026-09-09 04:27:33
夫妻书面约定婚前房产转为共同财产协议有效
男女双方通过相亲网站认识,男方是北京本地的住的是父母的回迁房,女方是北漂一直租房住。俩人确定关系以后女方就搬到男方家里同居,很快就开始谈婚论嫁,女方提出将来有了孩子得考虑入学问题,所以男方名下需要有房。因为男方经济确实一般,于是女方提议让男方父母的房子过户给男方,男方家里一合计觉得可行,于是父母给儿子办理了赠与过户。老人想着现在俩人还没结婚,赠与后还是儿子个人财产。双方领结婚证的当天,女方突然要求男方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内容为男方自愿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一人一半,将来任意一方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的,视为放弃该房屋产权都归对方所有。男方奔着俩人过日子于是就签了。结婚后很快有了孩子,女方像变了个人,双方的三观严重不和,终于男方无法忍受,提出了离婚,女方要求房子都归自己,男方不同意,女方起诉,要求按照当初的协议把房子判归自己所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协议当中关于双方任意一方在对方没有过错的情况下提出离婚的视为放弃该房屋产权的约定限制了当事人的离婚自由,违反了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依法确认该条款无效。本案的核心焦点是协议当中关于男方婚前财产约定一人一半,到底是赠与还是夫妻财产约定。如果是赠与该房屋至今尚未给女方加名,男方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这也正是男方在本案诉讼当中的答辩意见。如果是夫妻财产约定,则不存在任意撤销权,基本上怎么签怎么认。女方直接援引了民法典第1065条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规定,该法条唯一没有涵盖的就是一方婚前个人财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行为,对于婚前个人财产一部分给对方的约定该法条已经明确列举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必须依法确认,而男方援引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即赠与任意撤销权的规定,据此男方主张自己有任意撤销权。
司法解释是用来给法律补漏的,回到民法典第1065条其中有一句话特别关键,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本案双方白纸黑字签的协议、书面的,并且协议内容被涵盖在了第1065条所列举的范围内,因此协议的法律性质就是夫妻财产约定。司法解释一第32条看似矛盾的规定其实是补书面协议以外约定的漏洞,即如果当初俩人没签书面协议而是口头约定,那就是赠与了。最终法院判决:该房屋男女双方一人一半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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