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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因欠付耿某机械劳务费,2021年被起诉至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该院判决,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支付耿某机械劳务费及违约金共计8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三人未主动付款,耿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仅扣划秦某某、张某某、赵某某共计3万余元,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赵某某在执行立案后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还将其名下位于海南省某地房产一套以120万转让给其儿子,并办理了过户登记。经法院调查发现,赵某某为逃避法院执行擅自转让房产,所得款项并未用于偿还本案债务,导致上述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惠农区法院将赵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证据材料移送惠农区公安分局,惠农区公安分局于2022年9月立案侦查。在案件开庭审理前,赵某某支付耿某60万元,耿某同意免除赵某某在执行案件中的责任,并出具了谅解书。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执行。
【典型意义】
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是国家司法权的具体体现,具有权威性和强制性。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不仅为了保护权利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更重要的是维护司法秩序和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本案的被执行人有案件未履行完毕,擅自转让房产,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虽在刑事审判阶段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刑罚。本案警示被执行人,司法裁判必须被尊重和履行,任何试图挑战司法尊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来源:宁夏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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