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约定:
1.承租对象:能独立承担民事行为的企业或自然人。
2.使用范围:仅限用于住宅使用
3.上述标的的租赁期限为3年,首年租金按成交价,从第二年起每年在上年租金的基础上增长5%。
4.首年租金最高者取得租赁权。(原承租人享有同价优先权)
5.出租标的及其附属设施以现场实地查看为准,动产不在招租范围内。
6.竞买保证金:每个标的的竞买保证金均为2000元。
其他事项:
1、住宅仅限承租人本人或其直系亲属居住使用,出租方不向承租方提供车位。
2、承租方应按照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的20%向出租方缴纳租赁合同保证金,并于租赁合同签订时交清,租赁合同保证金不计利息。承租方有违约行为,出租方可按照合同规定扣除或没收保证金。
3、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间与出租方产权有关的税费由出租方承担。
4、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期间与承租方生产经营、使用产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税(费)、水、电、气、通讯、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依法及时向有关部门缴纳。
5、房地产交付使用时,出租方及承租方双方对租赁房地产共同进行验收,并对房地产装修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当场作出书面记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确认。交接后承租方不得再向出租方提出任何要求。
6、承租方装修房地产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申请报批,获得许可后方可施工,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承租方不得有破坏房地产结构、危及房地产安全、损害他人利益等行为。
7、承租方应合理使用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与修缮工作,费用自理。除不可抗力及出租方责任外,由于承租方及其他原因造成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由承租方承担修复和赔偿责任。
8、租赁合同解除或终止时,承租方添置的不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水、电、门、窗、地面墙面装修等)无偿归出租方所有,可移动的固定设施(包括承租方购置的空调、办公设备等)由承租方自行搬走。出租方要求恢复原状的,承租方应当恢复原状。
9、承租方交还出租方房地产时应保持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并保证能够正常使用。如交还的房地产及其附属设施、设备有损坏的,出租方进行维修、更换,所产生的费用有权优先从租赁合同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10、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留存的物品,视为承租方废弃物,出租方有权在房地产收回后自行处置,处置产生的费用出租方有权优先从租赁合同保证金中支付,不足部分由承租方承担。
11、在当场全面验收确认没有违约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盖章后方可退回租赁合同保证金。
12、出租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出租方有权检查并督促承租方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租赁合同的约定使用房地产;
(2)承租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所租赁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出租方有义务出具。
13、承租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1)承租方因生产、经营等需要,有权要求出租方出具所租赁房地产的权属证明文件;
(2)在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将所租房地产转租、转借、分租或变相转租他人使用;
(3)承租方应遵纪守法,不得利用所租房地产进行非法活动;
(4)承租方保证承租房地产的使用安全并按消防要求配备消防设施,按有关部门规定做好所承租房地产的防火安全、门前三包、环保、综合治理及安全、保卫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因承租方管理不当或因违反消防、安全、治安、环保、卫生等国家法律法规造成事故的,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
14、出租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承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退回租金,返还租赁合同保证金。
(1)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经承租方书面催告后30日内仍未交付的;
(2)交付的房地产危及人身安全的;
(3)房地产交付后因产权纠纷而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
15、承租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并收回房地产,租赁合同保证金及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未收取的租金继续追缴。
(1)逾期30日未按租赁合同约定期限全额支付租金和支付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的;
(2)擅自改变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租赁用途的;
(3)按国家有关规定应报批而未报批的,擅自装修、装饰、拆改承租房地产或改变其主体结构的,损坏承租房地产未在出租方提出合理期限内修复的;
(4)擅自转租、分租、出借、转让、调换或以其他方式将承租房地产让与他人使用的;
(5)利用承租房地产存放危险物品或从事违法、违规活动的;
16、承租方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自出租方解除合同的通知到达承租方时,租赁合同即为解除。承租方应在三十天内清场并退回房地产,逾期未退回的,出租方有权以任何方式进入,并将留存物品作为废弃物予以处置,且由承租方承担清理费用。
17、出现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政府规划、建设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等情形,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出租方应书面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应在出租方通知的期限内将承租的房地产退还给出租方,租金按实际租赁期限结算。出租方退回多收的租金和租赁合同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借任何理由提出要求赔偿包括装修、经营损失等条件。
18、租赁期满,租赁合同约定的经济事项履行结束后自然终止。
19、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租赁合同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无法履行的一方通知对方合同解除的,合同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时解除。
20、出租方的违约责任
(1)因出租方过错不能提供租赁合同约定的房地产给承租方使用并解除租赁合同的,应支付承租方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
(2)出租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地产, 每逾期一天,出租方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十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21、承租方的违约责任
(1)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租金外,每逾期一天,承租方应按年租金的万分之十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2)租赁期间,承租方有前述第14条第(1)至第(5)项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收回该房地产,承租方不得向出租方追偿装修等其他经济赔偿。承租方除应按租赁合同约定支付应当由承租方承担的租金、费用等,还应按照租赁合同第一年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若因此造成出租方经济损失的,承租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2、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解除或者出现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承租方应当在合同规定的相应期限内,没有相应期限规定的,应当在出现上述情形后10天内,向出租方办理房地产移交手续,承租方逾期交还房地产,则应按日向出租方支付原日租金双倍的房地产占用费。
23、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4、因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政府建设、规划和市政府搬盘整合的需要,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或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5、因上述原因而终止租赁合同的,其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时间结算(不足整月的按天数计算),多退少补,承租方不得借任何理由要求赔偿。
2022年5月23日(上午9:00-11:30,下午14:00-16:00)在衢州市行政服务中心5楼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现场报名,其余时间有意者请登录衢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ggzy.qz.gov.cn/)→主体登录,凭有效证件注册办理竞买报名手续(公司法人注册时,需经人工形式审查后公示三天,方可办理报名),保证金必须以转账方式交至指定账户,竞买保证金交款户名:衢州市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监督管理办公室,开户行和帐号信息以系统中生成的为准(每个标的的账号信息均不同)。
欲报名者,请先电话联系咨询(电话:13357003323),未经指导请勿直接注册。保证金以网络电子交易系统到账时间为准(注:保证金交款必须选择转账方式,选择即时到账模式办理)。未成交竞价会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息)。
报名截止时间:公告之日起至2022年5月25 日17:30时报名截止。
网上竞价时间:2022年5月26日上午9:00时整在衢州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进行网络电子竞价,具体详情:http://ggzy.qz.gov.cn/。咨询电话:(0570)3891718 13357003323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2022年5月20日下午15点至17点集中在标的物所在地展示(联系电话:0570-3070821。注:因疫情防控原因,只能从荷花小区西门进出),报名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前往现场或未提出看标的的,视为对标的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衢州市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2年 5月12 日